第63章 七十二小时的极限施压(第2页)
两个工作人员在门口拦了一下。
“个人物品需要暂时寄存。”
江默把帆布袋递过去。
工作人员打开帆布袋。里面的东西逐一取出登记。
游標卡尺。一把。
雷射测距仪。一台。
钢捲尺。一把。
签字笔。三支。红色一支,黑色两支。
酒精湿巾。一包。十二片装。已用四片。剩八片。
可携式电子秤。一台。
他们把清单递给江默確认签字。
江默看了一眼清单上的物品栏。
“钢捲尺的型號你写错了。是5米的,不是3米的。”
工作人员低头看了看捲尺。確实是5米。
改了。
江默签了字。进了审查室。坐下。
脊背笔直。双手放在桌面上。十指交叉。
保温杯放在桌面右上角。他带进来了保温杯——没人拦。保温杯不算违禁物品。
郑毅从另一扇门走进来。
身后跟著三个人。审计特派员一个。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一个。书记员一个。
郑毅坐在对面。
两个人隔著一张桌子对视。上次见面是在住建厅。那次江默坐在巡视组的谈话室里。现在——地点变了。性质没变。
郑毅打开面前的文件夹。
“江默同志。省委根据四个单位的联名投诉,决定对你近期的工作行为进行组织审查。审查范围——你任住建厅副厅长及厅长期间的全部行政审批记录、个人报销凭证、公务接待记录、出差审批手续及相关往来资金。”
念完了开场白。照本宣科。程序正確。
然后他合上文件夹。
语气变了。
“江默,我直接问你。你拒签沿江高速项目,真实原因是什么?”
“项目建议书存在概算虚高、间接费费率超標及招標方式违法等问题。具体数据已在退回意见中列明。”
“有人反映,你拒签的真正原因不是技术问题。是因为外省的施工承包商暗中跟你接触过。你想逼退本地企业,给外省的人让路。”
江默的表情没有变化。
“请出示证据。”
“我在问你。”
“《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他扫了一眼三台摄像机。
“录像设备运行正常。你刚才的指控已被记录。如无法提供证据支撑,该指控构成对被审查人的不实指控。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应当客观公正。”
郑毅的手指在桌面上敲了两下。
他早就知道会是这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