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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七十二小时的极限施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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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工作人员在门口拦了一下。

“个人物品需要暂时寄存。”

江默把帆布袋递过去。

工作人员打开帆布袋。里面的东西逐一取出登记。

游標卡尺。一把。

雷射测距仪。一台。

钢捲尺。一把。

签字笔。三支。红色一支,黑色两支。

酒精湿巾。一包。十二片装。已用四片。剩八片。

可携式电子秤。一台。

他们把清单递给江默確认签字。

江默看了一眼清单上的物品栏。

“钢捲尺的型號你写错了。是5米的,不是3米的。”

工作人员低头看了看捲尺。確实是5米。

改了。

江默签了字。进了审查室。坐下。

脊背笔直。双手放在桌面上。十指交叉。

保温杯放在桌面右上角。他带进来了保温杯——没人拦。保温杯不算违禁物品。

郑毅从另一扇门走进来。

身后跟著三个人。审计特派员一个。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一个。书记员一个。

郑毅坐在对面。

两个人隔著一张桌子对视。上次见面是在住建厅。那次江默坐在巡视组的谈话室里。现在——地点变了。性质没变。

郑毅打开面前的文件夹。

“江默同志。省委根据四个单位的联名投诉,决定对你近期的工作行为进行组织审查。审查范围——你任住建厅副厅长及厅长期间的全部行政审批记录、个人报销凭证、公务接待记录、出差审批手续及相关往来资金。”

念完了开场白。照本宣科。程序正確。

然后他合上文件夹。

语气变了。

“江默,我直接问你。你拒签沿江高速项目,真实原因是什么?”

“项目建议书存在概算虚高、间接费费率超標及招標方式违法等问题。具体数据已在退回意见中列明。”

“有人反映,你拒签的真正原因不是技术问题。是因为外省的施工承包商暗中跟你接触过。你想逼退本地企业,给外省的人让路。”

江默的表情没有变化。

“请出示证据。”

“我在问你。”

“《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他扫了一眼三台摄像机。

“录像设备运行正常。你刚才的指控已被记录。如无法提供证据支撑,该指控构成对被审查人的不实指控。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应当客观公正。”

郑毅的手指在桌面上敲了两下。

他早就知道会是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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