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官制(第8页)
院判,二人,正六品,太医院。
御医,四人,正八品,太医院。
大使,一人,未入流,太医院。
生药库副使,一人,未入流,太医院。
生药库大使,一人,未入流,太医院。
惠民药局副使,一人,未入流,太医院惠民药局。
五、协理衙门
明朝中后期因倭寇进犯及与西洋人渐渐增加往来,故此在沿海的三个卫所设立了协理司。
其中,台州卫(浙江)协理司及雷州卫(广东)协理司主官为参议,官正四品;
总部驻威海卫(今山东威海),称协理沿海卫所事务衙门或威海理事司,主官同为参议,品级为正三品,管辖其他两个协理司。
万历四十五年(1617),裁协理衙门,併入行人司。
六、勋爵俸禄
明朝除宗室外,文武官的封爵分为公、侯、伯三级,封爵上各加地名为封號,只有岁禄,並非实际的封邑。
明朝的散官制度与唐宋时不同,表现为按官授阶,因此散官的地位与作用下降,与官品相配。
散官也分为九品十八级,从九品至正五品及正、从一品每级又有初授、升授两等,从四品至正二品则有初授、升授、加授三等。
散官的授予办法是,初授或升授某品官,司时赐予初授散官;初考称职时,赐升授散官;再考功绩显著者,赐加授散官。
考核平常者,不赐升授或加授散官。
除给散官外,文官一品至五品,武官一品至六品,经再考,可参照散宫同时授予勛级。
因此,散官与勛级既是附加性官衔,又可视为考核制度的补充,但与实职和俸禄並无关係。
明之文散阶有四十二阶,明之武散阶三十阶,文勛十级,武勛六品十二阶。
洪武二十五年,重定內外文官岁给俸禄之制。
最高者,正一品官为一千四十四石;最低者从九品,六十石;未入流者,三十六石。均米、钞、本、折兼之。
七、官服制度
官服也叫做服章,根据《辞源》的解释:“是指表示官吏身份品秩的服饰。”
具体而言,官服是指等级社会中包括皇帝、后妃、王公大臣以及各级官员在內的,籍以明辨官品等级的服饰。
因此,官服制度,就是指辨明官吏身份的特定服饰的相关制度。
明代官服主要包括皇帝冠服、皇后冠服、文武官冠服、命妇冠服。
此处专指文武官冠服。
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后,十分重视整顿和恢復礼制。
他废弃了元朝的官服制度,上采周汉,下取唐宋,在严格的等级观念指导下,洪武三年(1370)便初步制定出一套官服制度。
明朝服饰恢復了传统的特色,以袍衫为尚。
职官朝服,依然承袭古制,用冠冕衣裳。
文武官员凡遇大祀、庆成、冬至等重要礼节,不论职位高低,都要戴梁冠,穿赤罗衣裳。
官员的品位以服色、冠上的梁数、所持场板以及所佩的綬带作区分。
官员平日在本署衙门办理公务,著常服。
洪武二十三年定製,文官衣自领至裔,去地一寸,袖长过手,復回至肘。
公、侯、駙马与文官同。
武官去地五寸,袖长过手七寸。
二十四年定,公、侯、駙马、伯服,绣麒麟、白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