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周之礼制1(第3页)
大抵自一命为正吏,至六命赐官,为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六等。六命之上则诸侯之等级,其辟除或给徭役者,曰府、曰史、曰胥、曰徒。
《周官·小宰》:“宰夫掌百官府之征令,……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天官》郑《注》:“府,治藏;史,掌书者。凡府、史皆其官长所自辟除,胥、徒皆民给徭役者。胥有才知,为什长。”
官制之大纲分为六属。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掌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二曰地官,其属六十,掌邦教,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三曰春官,其属六十,掌邦礼,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四曰夏官,其属六十,掌邦政,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五曰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一曰治职,以平邦国,以均万民,以节财用。二曰教职,以安邦国,以宁万民,以怀宾客。三曰礼职,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事鬼神。四曰政职,以服邦国,以正万民,以聚百物,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以除盗贼。六曰事职,以富邦国,以养万民,以生百物。”
其官数凡五六万人。
《通典》(杜佑):“周内官二千六百四十三人,外诸侯国内六万一千三十二人。”
《通典》,记载古代典章制度的典志体政书,唐代大臣、史学家杜佑(735~812)撰。
《周官禄田考》(沈彤):“六官凡五万九千三百余人。”
沈彤,清代经学家、医学家。生卒不详,字冠云,号果堂。著作有《周官禄田考》、《春秋左氏传小疏》、《释骨》等。
其治之咸以典法。
《周官·太宰》:“太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宫,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二曰官职,以辨邦治。三曰官联,以会官治。四曰官常,以听官治。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八曰官法,以弊邦治。”“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二曰法则,以驭其官。三曰废置,以驭其吏。四曰禄位,以驭其士。五曰赋贡,以驭其用。六曰礼俗,以驭其民。七曰刑赏,以驭其威。八曰田役,以驭其众。”
典法施于太宰,而掌之者复有诸官。
《周官·太宰》称:“正月之吉,乃施典于邦国,施则于都鄙,施法于官府。”《小宰》:“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司会》:“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小宰》:“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司书》:“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太史》:“掌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内史》:“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匡人》:“掌达法则,匡邦国。”《大行人》:“十有一岁修法则。”
据此,则《周官》所载特其大纲,而所谓典法者,必更有详密之条文,正者存于太宰,贰者散在诸官。其有不信,则考诸太史,非一二人所能以意为出入高下也。诸法之中,不可殚举,第就官联一法观之,即可知其立法之精密。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联事,二曰宾客之联事,三曰丧荒之联事,四曰军旅之联事,五曰田役之联事,六曰弛敛之联事,凡小事皆有联。”
《周礼订义》(宋王与之):“王昭禹曰:古者军将皆命卿,而师、旅、卒、长之属,皆下大夫、士掌其事。大司徒、大军旅以旗致万民,治其徒庶之政命。……小司徒会万民之卒伍,而亦帅其众庶。乡师、大军旅正治其徒役,与其[imgalt=""class="i;srages092715907452。jpeg"]辇。大司马及战,巡陈视事而赏罚,若此类军旅之联事。……太宰掌九贡、九赋,而大府、司会、司书之类亦掌之,所谓敛也。乡大夫国中贵者之类皆舍征,而小司徒凡征役之施舍亦掌之,所谓弛也。凡此类皆敛弛之联事。……非祭祀,宾客、丧荒、军旅、田役、敛驰六者之大事,余皆小事也。若膳夫之官有庖人、亨人、内外饔之类,通职联事,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皆小事也。”
王与之,宋代学者。生卒不详,亦称东岩,一号次点。撰有《东岩周礼订义》八十卷。
于组织之中寓互助之意,既以泯其畛域,且使互相监视,不使一机关独断一事,而遂其营私舞弊之谋。此研究法治者所最宜留意者也。
周之官府最重会计。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买卖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赞冢宰,受岁会。岁终,则令群吏致事。”《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司会》:“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职内》:“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以逆邦国之赋用。凡受财者,受其贰令而书之。及会,以逆职岁,与官府财用之出,而叙其财,以待邦之移用。”《职岁》:“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会计而考之,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凡上之赐予,以叙与职币授之,及会,以式法赞逆会。”
日有成,月有要,岁有会,三岁又有大计。
《周官·司书》:“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
其出入皆有式法,四国之治无不周知。故官吏皆知尚廉而畏法,非若今之武人、外吏横揽财权,中央莫敢谁何,一任其贪黩恣肆,而惟恃借债以填其欲壑也。
第三节乡遂之自治
《周官》之精义,莫邃于乡遂之制。乡遂者,直隶于天子而行自治之制之区域也。王城为中央政府,王城之外郊甸之地,即自治之地方。此外则为公邑家邑,小都大都,又其外则诸侯之国。故周代政治为诸侯之模范者,惟乡遂二区。以乡遂例天下,则天下之大,咸可以乡遂之法施之。乡遂之组织,法同而名异。
乡遂,周朝制度,王城外百里之内为乡,分六乡;百里至二百里为州,州分六遂。诸侯各国亦有乡、遂,其数因国之大小而有不同。后亦泛指都城之外的地区。
《周官·大司徒》:“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周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其官多由民举,而受天子之命,其职等于王官,而为地方自治之领袖。
《周官·司徒》:“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族师,每族上士一人。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比长,五家下士一人。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鄙师,每鄙上士一人。酂长,每酂中士一人。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邻长,五家则一人。”
总计其数,六乡万五千比,则为比长者万五千人。六遂万五千邻,则为邻长者万五千人。推而上之,闾、胥、里、宰各三千人,族师、鄙长各七百五十人,党正、鄙师各百五十人,州长、县正各三十人,合乡、遂大夫十二人及乡老三人,凡三万七千八百七十五人。以方四百里之地,十五万家之民,设三万七千八百有奇之自治职,此民治之极轨也。
周代乡遂之官各有专职。然《周官》之文有详此略彼,而可互相证者如:
《乡大夫》:“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
遂大夫不言受法施教之事,似乡大夫掌教育,而遂大夫不掌教育者,实则遂、乡相等,乡官之职所载者,遂官亦行之;遂官之职所载者,乡官亦行之。特文有详略,以避重复,故似职务不同。读《周礼》者当知其互文见义也。
乡、遂之官所掌之事,可分六项:
(一)曰校比。周有邦比之法,犹今所谓调查也。六乡六遂人畜、车辇、旗鼓、兵革以及田野、稼器,无一不需调查,故有邦比之法,登载多寡高下焉。
邦比,周代乡遂之治中的一种考查官员的方法,每三年考查一次百官政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