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离婚率 统计口径不符合理解习惯(第2页)
但显而易见,由于“年内有离婚危机的婚姻”究竟有多少对,数据很难掌握,甚至究竟怎样才叫“有离婚危机”也很难论断,所以这个统计指标根本就用不起来。
此外,离婚率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按照离婚者年龄、已婚期限来统计,分别称为年龄别离婚率、婚期别离婚率等。
由此可见,在阅读离婚率数据时,首先必须搞清楚这个离婚数据是按照什么口径计算的;如果要进行离婚率高低对比,还要看这些数据之间的统计口径是否相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明白这个数据所能表达的含义,并且判断这些数据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
例如,如果用6。82‰来表示北京的离婚率,公众就会想象得出在自己所住的居民小区内,附近几幢楼300个人口规模中就会有一对夫妻离婚,毫无疑问,这是“最正常”不过的;可是如果用50。9%来表示北京的离婚率,不但会让所有人感到恐怖,而且怎么也不符合公众理解习惯。也不知道当初是谁会想出用离婚人数与结婚人数之比表示离婚率的,亏他(她)想得出来!
而从现在看,在谈到离婚率高低时,许多公众并不清楚这一点,在这种情形下就往往容易产生误解。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离婚率确实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上升速度更快。具体数据是:1979年我国的离婚数为12万多对,1985年为45。8万对,2000年为121。3万对,2003年为133。1万对,2004年为166。5万对,2005年为178。5万对,2006年为189。3万对,2007年为209。8万对 4,2008年为226。9万对 5,2009年为246。8万对 6,2010年为196。1万对(当年登记结婚人数为120。5万对) 7。
按照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的指标解释,离婚率是指经过法律(公认)准许注册的离婚数与年平均人口比率,通常用千分比表示。容易看出,这个统计口径相当于我国统计数据中所说的粗离婚率。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离婚数是指离婚的件数,而不是人数。权威数据表明,我国2007年的离婚人数为209。8万对(不包括港澳台人数,下同),平均每天有5800多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2007年初全国总人口是131448万人,年末总人口是132129万人,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当年我国的离婚率应是209。8÷[(131448+132129)÷2]=1。59‰ 8。
用这样的口径去和日本、韩国进行比较会发现,我国的离婚率差不多是它们的一半,比新加坡要低一些。
有意思的是,我国整个统计界对粗离婚率的统计概念10多年来一直没搞清楚,直到2006年才被纠正过来,在此以前全部被多算1倍。
谈到这一点,就不得不提到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徐安琪。她从事婚姻家庭问题研究几十年,她在把我国离婚率与国外数据对比时惊讶地发现,我国10多年来计算离婚率时虽然分母采用的是全国总人口数,可是分子却计算的离婚人数而不是离婚件数。从1988年到2005年间,无论新闻报道、统计年鉴还是正规教科书中都是这样计算的,这实际上就使得我国的离婚率被人为拔高了1倍。
在经过她不断地呼吁、努力后,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统计年鉴2006》开始采纳她的研究成果,这样,2006年后的我国离婚率实际上只相当于之前的一半,又重新回到离婚率概念的本来面目 9。
那么,当初我国是怎样出台离婚率计算方法的呢?据说,1988年国家民政部召集15名人口、婚姻专家开会论证,并且于当年发函规定,我国的离婚率计算方法是每1000人中的离婚数字,分母是总人口,分子是离婚次数。可是没想到,问题最终就出在这“离婚次数”如何理解上,具体操作部门把“离婚次数”算作“离婚人数”,把1件离婚案统计成2个人,这一错就是18年。也就是说,在1988年至2005年的18年间,我国的离婚率被整整高估1倍 10。
本案例中北京的离婚率6。82‰或50。9%数据是2002年的,也在这个期间内,这个数据是不是有问题呢?应该说,问题至少有3处 11:
一是引用资料进行推算的依据有问题
虽然这个数据依据的是北京市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可是该年鉴中的数据只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数5810对、法院离婚案结案数32946对两项数据,所以就据此认为2002年北京市的离婚人数为以上两项数字相加,即38756对。而实际上呢,法院的离婚结案数中还包括撤诉、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在内,并不都是判离了的数据。
也就是说,如果剔除法院的离婚结案数中那些不准离婚的案件后,实际准许离婚的数字要减少1万多对 12。换句话说,仅此一项北京的离婚率就要“降低”差不多30%。
所以公众在《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看到,北京市2002年的离婚总数为2。8万对,比根据北京市统计年鉴得出的离婚数少1万多对,主要原因就是它把诉讼离婚撤诉、调解和好、判决不离的数据扣掉了。
二是把“离婚对数”误以为是“离婚人数”
把1件离婚案按照2位当事人来计算,把本身错误的“38756对”离婚人数算成77512人,最终得出离婚率是7。7512÷1136。3=6。82‰的结论,人为地把离婚率提高了1倍。
三是用“年末人口数”代替“年平均人口数”、用“户籍人口”而不是“常住人口”来计算,违反统计常识
按照规定,离婚率计算公式中的分母应该是“年平均人口数”,不是“年末人口数”,而“年平均人口数”则是“年初人口数”和“年末人口数”的平均数。
与此同时,这里的“年末人口数”和“年平均人口数”都应该是“常住人口”而不是“户籍人口”。
究其原因在于《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只有以“常住人口”为依据,才能保证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分母为同一口径。而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和北京市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2年北京市的常住人口为1423万人,所以不能以1136。3万人来计算。
拨乱反正。根据以上正确口径计算得到的2002、2003年北京市的离婚率,应该分别是2。0‰、2。2‰,而不是6。82‰。从这个数据看,我国离婚率最高的地区从来就不是北京、上海,而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许多公众一看到离婚率高了就紧张、就反感、就担忧,其实,离婚率高究竟是好是坏不能一概而论,也无法作为衡量社会稳定的指标。因为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总是有原因的,而且有时候原因非常复杂,不能用简单的“是”或“否”来表示。
面对我国离婚率越来越高的趋势,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大力倡导婚前同居。这种说法的理由是,婚前同居能够让双方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从而比较清楚地了解各自优点和缺点,双方逐渐磨合,到最后大家觉得可以生活在一起了再结婚,这样就会大大降低离婚率了。
然而离婚率统计数据表明,有过婚前同居经历的当事人离婚率更高。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婚前同居大大释放了夫妻之间本该有的神秘,从而降低了婚姻保鲜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