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项目持续分红(第2页)
·培养该职员的成本。
·该职员提供的资料证明及过去案例证明。
·该职员的历史就业背景。
·该项目在我公司的位置及规划。
这5条中符合4条,这个人就可以成为股东;符合3条以上这个人可以成为利益相关者。首先,我们来看看成为股东的条件:有专利性项目,最高拿到20%的注册股权。否则可以按期权制,就是在公司超过5年就变成股东了。利益相关者是成为项目的利益期权者,享有该项目的利益分红。分红比例专家型最高为50%,管理型和研发型最高为15%。
如果我是这个学员,我会先问这个合作团队第5条内容,也就是先问我公司规划的项目他们能不能做?很有可能他们规划的内容里根本没有这个事儿,只是他们手中有个项目,所以对你说:“老板你有钱,你有平台,你帮我做吧。我们一起分成。”这样的项目一定要小心,因为这不在我们本来的规划之中。
如果是对方非要和你合作,你们可以再成立一个公司,千万不能因为他有一个项目要和你合作,你就爽快地同意了。这样做的话最后你可能会发现公司全乱套了。所以要合作,首先看他有没有适合你的规划的优势项目。他如果没有,那问他过去在哪家企业做过研发?具体研发过什么产品?谁是证明人?如果他说自己刚毕业,这个项目只是一个想法,那你就更要审视你们之间的合作了。接着你问他能否提供研发证明或者过去的案例,如果他说过去没有研发过,你还敢跟他合作吗?如果他说研发过,你要问他有多少个专利,让他给你提供一下证书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这些都考察过之后,你要考虑,你培养他要花多少钱?还要看能不能培养出来,如果发现他确实是培养不出来的,再看公司需不需要这个岗位,他对于这个岗位是否符合?
如果上述5条他全部符合,那就不用谈了,可以直接考虑给他注册股份。也就是说,你和他谈合作,不能仅凭自己的想法来决定是给他A方案,还是B方案、C方案,也不取决于你想把他规划成什么样,而是取决于这个人对企业的重要性。
比如我和合作伙伴谈合作,谈话从来不超过15分钟。我们长沙公司的董事长是陈载丰,总经理是郭陆平,最大的股东是我。我给了董事长49%的股份,我个人占51%的股份。郭陆平做总经理没有股份,只有30%的分红。也就是说,他如果挣了100万元,我们就给他分30万元,剩下的70万元我和陈载丰按照股份比例分。
后来郭陆平去做南昌公司的董事长了,他在长沙公司的分红按照公司政策过几个月就没了。我和陈载丰重新注册公司。陈载丰跟我谈价格,我问他有什么想法?我是这么说的:你继续占49%的股份,我仍然占51%的股份,但你现在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他说要是再来一个总经理该怎么处理呢?我问他,他认为应该怎么处理?他的建议是新来的总经理可以拿30%的分红,不给股份。我说你给你自己分得太少了。我们可以算一下,如果总经理拿了30%的分红,还剩70%的分红,乘以他49%的股份,即分得34。3%,作为董事长这个比例还是比较吃亏的。所以我告诉他,我多给他长6%的分红,即董事长拿40%的分红,总经理拿30%的分红,我拿30%的分红。他一听兴奋不已,说:“贾老师,没有见过你这样谈判的,沟通成本如此之低。”
我们公司是这样的,给管理人员的股份是有一定规定的,不管股份给多少,0~2年为分红,离职时没有任何补偿。其实这不是我规定的,是国家规定的。在这方面,国家有具体的指导办法。比如一个药店准备给店长2%的股份,意思就是店长在两年内有分红,离职的时候没有补偿。2~5年为期权股份,离职时按注册资本补偿。比如注册资本100万元,2%就是2万元。但也很有可能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逐渐做成实际资本900万元了。这个阶段离职也是按注册资本计算的。5年以上为注册股,方案有两种:一是离职时从原股中回购。这是强制性的,回购的比例按实际价格;一是股东离职了也有权保留自己的股份。
这两种情况都是工资另算,股东参与管理岗位的要拿管理岗位工资。有的老板从来没拿过工资,这是不对的。因为股东分红和拿工资付出的代价不一样。要是分红,税就多了,拿工资的税就少一些。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的总经理走了,公司可以把一些股份回购过来,给他补钱。
比如前文的例子,我占51%的股份、董事长占49%的股份,又来了总经理之后,分红方式就变成了30%、40%、30%,这种分红方式两年之内是不体现在公司章程上的。如果过了两年,有两种处理办法。
第一种办法是跟有股份的董事长签合同。
合同上说明,你离职以后,你的股份按注册资本回购。我见过这样的合作合同。
王小猴与赵石头,共投资3000万元,开×××公司。
第一条,双方每年分50%的分红;
第二条,由王小猴担任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兼董事长;
第三条,由赵石头担任总监;
第四条,大家共同独立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
有人问我这合同签得怎么样,我说不怎么样,简直是开玩笑。王小猴担任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兼董事长,那如果王小猴给自己发1500万元的年薪,赵石头怎么办?如果年利润总共2000万元,他给自己发1500万元的工资,从法定程序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
合同写清楚非常重要。公司的股东决策、经济纠纷、利益分配、增加股东等任何重大决策均可以按合同执行。开公司之前要先签合同。
有人问按实际价格回购股份,实际价格不需要评估吗?其实,实际价格基本是在处理的时候按双方谈好的价格执行的。比如1000万元的资产,基本上按实际价格800万元或者700万元来计算,因为还要考虑折旧等因素。
股东分家这种案例我处理得太多了,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一般不会先做评估,因为评估需要好几个月的时间,很没必要。评估结果肯定是离开的股东最吃亏。
因为如果公司的实际价值是1000万元,你有50%的股份,你要离开,按道理我应该给你500万元。但我不会给你货币,因为分家的时候不是先分货币,而是先分东西。我现在没那么多钱,只能是你先把桌子搬走,把工厂的设备搬走,这样,你拿到的东西肯定不值那么多钱,再说你拿走了东西也不一定能立即换成钱,东西卖出去需要时间,同时还要缴税,要有一定的周期。
作为股东,离开公司的时候,最想拿到的是钱。假如企业的实际资金价值1000万元,折旧以后就800万元了,按股份比例的50%是400万元,但我现在只能给你300万元现金,剩下的设备等东西你也要留给我。如果股东要进行评估,那就不是谈钱了,只能谈东西。你要离开了,还跟我谈评估,这不是很傻吗?
处理这种事情的时候,不要一下子就把500万元给对方了,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