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页)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包含汉字数字)。但是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共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凡是1994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称为“公司”。
6、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这是因为,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下。由于企业变更名称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可能让社会公众或企业客户周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时间内其债权债务不可能全部清结,如果在此期间有一个新的企业使用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虽然并不构成重名,但是却容易引起公众和上述企业特定客户的误认。
企业名称核准的内容
1、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规范要求。
2、申请在先、设立在先的原则。
3、规定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明证登记的特殊程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有正当理由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内未完成企业设立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期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
企业名称的登记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企业名称登记的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一个法定登记事项,通过企业提出的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来实现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的程序。除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必须经过特殊程序将名称登记注册外,其他企业均可以直接通过一般程序进行企业名称的登记。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或拟变更使用的企业名称,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连同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有关材料,一起报送登记主管机关受理。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经审查、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且颁发或换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登记即告完成。
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是指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如果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申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与企业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确定的设立登记主管机关不一致时,企业应当按照特殊程序预先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后再向企业设立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提出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概念。
根据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经预先核准程序在设立登记前确定下来,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对统一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规范登记文件材料,均有重要作用。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3、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由企业组建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不要求此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6、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