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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科学制定薪酬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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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语法 由考评人撰写一段评语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实际表现、优缺点、努力方向等。

强制比例法 根据“中间大、两头小”的正态分布原理,规定优秀员工和不合格员工的比例,剩下的就是工作表现一般的员工。例如,可以规定优秀员工和不合格员工的比例各占15%,其余的70%就是一般员工。

情景模拟法 要求员工在考核小组成员面前,当面进行实际操作,由考评人员根据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评。

客观评价年薪制

年薪制是目前民营企业考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流行方法。如果玩得好,这种作用的制度可以给企业带来突飞猛进;当然,如果玩不好也可能会彻底击垮企业。

年薪通常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主要依据当地人才市场上的同类职位平均水平来确定;二是福利性报酬,包括平时所称的各项福利津贴,同样主要是依据不同的职位高低来加以确定;三是激励性报酬,包括短期激励报酬(年终奖金和分红)和长期激励报酬(股票期权)。

年薪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否则很可能会流于形式或招致失败:

体现强制刺激原则 有的上市企业给CEO确定的年薪基数只有二三十万元,相当于外资企业的一个部门经理收入,显然这无法具有“刺激”性。有的企业更加“抠门”,说是执行年薪制,但实质上薪酬基数并没提高,年薪制只是落实在名分上而已。

拉开上下层差距 年薪制一般都是根据企业所设定的职等职级狠狠拉开差距的,通常而言,最低级和最高级之间可以相差50~100倍。这样做,对于CEO而言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事实上,只有拉大差距才能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感受到自身价值的存在。

保障基本生存条件 实现年薪制的对象,很难确定满足他们基本生存条件的收入标准,但是,决不应当给他们以普通意义上“吃饱穿暖”的简单标准,而必须保证他们相当层次的消费需求。

确定风险制约 年薪制不能只奖不罚,而必须赏罚分明。不能给一些人造成这样的错觉:“眼看情势不妙赶快拍屁股走人,大不了激励部分我不要!”当然,由于实行年薪制对象岗位的特殊性,“罚”比“奖”更需要讲究艺术性和操作技巧。

设计阻挡屏障 现在猎头公司很盛行,你给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是50万元,如果同类型的另外一个企业开出年薪60万元甚至更高,那么很可能就把你的经营者“挖走”。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而且往往发生在经营者进入最佳状态时,因为“人怕出名猪怕壮”,这时候经营者的市值最高。要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必须在实行年薪制之前就给经营者设置防备有效的“防护墙”。

工资集体协商制

这是老板与打工者之间通过讨价还价确定薪酬水平的一种新方式。

2001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半年以后,全国实行这项制度的企业一共有5300多家,多数是民营企业。实行这项制度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剥夺了老板在确定员工收入水平方面的决定权,而是使员工的薪酬水平有了更多的科学依据。其中不仅要考虑到员工方面的主张,也必须考虑到企业方面的各种相关因素。

正如实行了多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杭芝公司日方总经理宇都宫所说的那样:“劳资关系好比一辆车子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不协调也不行。成功的工资集体协商是协调劳资关系的润滑剂。”

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村,2001年8月,第二批63家企业老板与1。8万名员工签订了区域集体劳动合同。至此,该村集体劳动合同覆盖率达到了90%。自从3年前这个全国“百强村”在广东省首家推行区域集体劳动合同以来,老板和员工之间的纷争少了、感情深了、利益多了。

不要借试用期“开涮”员工

穆易从北京某农业大学毕业后,为了备考研究生而一直留在中关村打“黑工”。

2001年4月,穆易在人力资源大市场组织的定期招聘会上被一家软件公司录用,月薪2000元。当时穆易感到奇怪,因为其他公司的J**A开发人员月薪至少能拿到五六千元呐。后来听老板解释,这是3个月之内的试用期工资、另外还有项目提成,也就将信将疑过去了。

3个月期满,穆易被告知没能通过试用期考验!

看看其他同事,穆易发现进入这家公司的员工基本上一过试用期就被辞退了。

据说,像这样的事在中关村的一些小企业里时有发生,有些小老板没钱招贤,更是三天两头跑招聘会,从前台人员到业务人员工资都是压得低低的,不签合同、不上保险,试用期一过就让他们“走路”,把这当作“妙计”来使用。

有的老板错误地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也较为便利,并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只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其所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而且,即使是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在期,企业有义务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

类似于穆易这样的劳动者,一旦受到不法侵害,完全应该找律师咨询或者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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