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纳粹种族与人口政策 第一节 纽伦堡法1(第2页)
只有德国公民才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
内政部长将与元首代表一起编制并发布必要的实施细则。[15]
9月30日,内政部长弗里克下令,严格执行《重设公职人员法》中的“雅利安条款”(即废除兴登堡总统提出的部分保留条件),规定凡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中有3—4名“全犹太人”的政府官员和公务员,必须立即离职。
从9月30日起,纳粹当局开始拟制关于“半(或14)犹太人”的补充性法令。在这一过程中,意见分歧主要产生在作为内政部代表的伯恩哈德·勒森纳和作为赫斯办公室代表的格哈尔德·瓦格纳之间。勒森纳主张缩小犹太人的计算范围,坚持认为4个祖父母中必须有2个以上的犹太人,其本人才能算作犹太血统,而瓦格纳则主张只要有1个犹太人,即“14犹太人”也算作犹太人,并主张强制性地让混合婚姻的夫妇分离。勒森纳在争论中甚至搬出了“纳粹意识形态”的概念,认为如果把“半犹太人”也归入“全犹太人”的队伍,犹太人将获得20万名同盟者,而这些人由于拥有一半的雅利安“遗传物质”而变得更加危险。他为了获得盖世太保的支持,还提出,由于这些人既不属于雅利安人群体,也不完全属于犹太人群体,这种无所归属的状态将推动他们走向犯罪。内政部的主张获得沙赫特和外交部长牛赖特的支持。一时间,形成了政府部门与党部机关之间的对立,而希特勒在数周时间内一直不肯表态,甚至还取消了预定在11月5日举行的第二轮会议。1935年11月14日,当局终于颁布了《关于德国公民权法的第一个补充法令》。
该法令以瓦格纳提供的草案为基础,但吸收了勒森纳关于收紧犹太人衡定标准的建议,并放缓对混合婚姻者的离婚压力。
《关于德国公民权法的第一个补充法令》共包含七项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内政部长在与元首代表协商后,可以授予和剥夺公民权,犹太混血儿(Misge)属于该范畴内;
祖辈中拥有1或2名全犹太人者,属于犹太混血儿,其中拥有1名者(即14犹太血统)属二等混血儿,拥有2名者(即12犹太血统)属一等混血儿,二等混血儿自身加入犹太宗教团体者,属于全犹太人;
祖辈中有3名以上全犹太人者,属于犹太人;
祖辈中有2名犹太人(一等混血儿),并兼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属于犹太人:a。自身属于犹太宗教团体,b。与犹太人结婚,c。自身属于涉犹婚姻的儿女,d。自身属于涉犹婚外性关系的非婚生子女;
犹太人不得担任公职,但宗教组织除外,在犹太公共学校担任教师者亦不受影响;
犹太人不得成为德国公民,政府官吏中的犹太人必须在1935年12月31日前离职,如果他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服役于前线,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获得全额抚恤金(即不低于离职前的工资),但不得再行增加,到达规定的年限后,依照退休金规定重新计算;
任何清理血统的行动,都必须获得内政部长和元首代表的批准;
元首兼总理(希特勒)对相关行动拥有最后决定权。[16]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对混血儿的三种处置方案(驱逐、绝育、同化)里,希特勒逐渐选择了同化,因为实施对外扩张计划需要更多的国内忠顺者。
审理违犯《保护德意志人血统与荣誉法》案件由现有的刑事法庭承担,当局没有另外设立特别法庭。审判对象全部是男性,这一方面因为女方需要作为证人出庭指证,另一方面是希特勒认为,在性事行为中男方总是处于主动态势。从1935年到1940年,共有1911人被判杂交犯罪。年度分列数字为:1935年,11人;1936年,358人;1937年,512人;1938年,434人;1939年,365人;1940年,231人。[17]判决的刑期,各地之间有较大的差距。按理说可以在1天至15年之间论刑,但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所判刑期一般在6周至1年半之间,以至于盖世太保向司法部抱怨,称这样做起不到震慑犯罪、保护德意志民族的作用。但在汉堡,一半的案件判处1—2年监禁,另一半判处2—4年监禁,个别案件刑期长达6年以上。[18]
面对纳粹当局的步步进逼,犹太人的反应如何?在魏玛共和国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中,德国犹太人围绕着自身的发展前景问题,分化成数个社会集团。[19]其中持“同化论”观点者占据多数,诸同化论集团的总成员数达到24万,占犹太人口的一半左右。在同化论者的队伍中,按政治观点划分,可分为左、中、右三部分人。左翼同化论者一般不希望组建犹太人自己的组织,因为他们在将自己作为德意志人看待的同时,也将犹太人的解放与德意志社会的进步方向联系在一起。他们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社会民主主义者、民主主义者或自由主义者,分属于不同的德意志政党和社会集团。希特勒上台以后,他们因政治归属方面受到的冲击远大于其种族属性,要么被关进集中营,要么被迫流亡西方或东欧国家。中派同化论者以由一次大战参战者组成的“全国犹太前线士兵联盟”(DerReidjüdistsoldaten)为代表,连同家属在内,其影响的人口范围在15万左右。他们坚持的信念是:“谁将他的鲜血洒向了祖国的祭坛,谁就获得了属于德意志民族共同体的权利。”然而在政治问题上,则持中立立场,联盟章程明确规定:“对犹太政党事务、宗教问题以及政党政策的探讨都被排除在外。”希特勒上台后,该联盟放弃了中立立场向右转,并通过一系列单相思式的爱国主义举措谄媚希特勒,甚至将纳粹的“领袖原则”引入联盟,但并未引起希特勒的同情。右派同化论者以“民族德意志犹太人联盟”(Verbands)为代表,其德意志民族主义情感达到狂热的程度,以至于其他犹太集团认为:“如果在纳粹主义思想体系中没有反犹主义成分的话,这个组织可能已经以纳粹主义为方向了。”它们还将它称为“德意志先头部队”,或“德意志犹太人扈从”。该组织在1932年7月31日的国会选举中,提出的竞选口号是“选择德意志!”,并把选票投给右翼的德意志民族人民党。它的竞选广告中这样写道:“我们的祖国是我们的灵魂。通过几个世纪以来在我们家庭里所熟悉的德意志文化,通过德意志母语,通过对德意志祖国土地的热爱,以及通过我们属于德意志民族的知识,我们已经与德国联系在一起了。我们是德意志人,不是为了某些好处,而是由于感情的使然。……不是那种所谓的‘种族’,而是这种民族感情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谁在感情上属于德意志民族,谁就不会在7月31日选举中去选择那种犹太人臆想的利益,而会去选择德意志文化和德意志的未来!”希特勒上台后,该联盟不断地谄媚新政府,经常达到肉麻的程度。直到1935年春,其头目还在一封致希特勒的信中,要求重新给予“民族德意志犹太人”和雅利安人平等的兵役义务,并向希特勒建议,“划分得到承认的‘民族德意志犹太人’和未得到承认的‘异类犹太人’之间必要的界限”。然而,对于这种“笨拙而卑鄙的巴结尝试”,就连纳粹分子也极为反感,认为“这种所谓的德意志民族感情是极不正常也是毫无意义的”。上述反犹的一系列法案(俗称“纽伦堡法”)颁布后,该组织于1935年11月18日被当局强令解散,成为最早的牺牲品。
与同化论者观点比较接近的是犹太教自由主义集团,其成员在社会生活方面已经基本与德意志社会同化,但是仍然坚持犹太教信仰。该集团以1893年成立的“犹太教信仰的德意志国民中央协会”(DerZescherStaatsbürgerjüdisGlaubens)为载体,并办有《中央协会报》(Zentralverein)作为喉舌。这些犹太人认为,“犹太人是一个民族单位上的族群,而不是一个只能用宗教属性来定义的族群,更不能仅凭宗教信仰来识别和理解犹太人”。他们追求与其他民族同化,希望“成为欧洲人,但保留犹太教”,同时主张犹太教应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宗教。他们中的许多人,实际上已经退出了传统、古老的犹太教圈子,只是在犹太会堂参加大的庆典活动,以及在犹太人公墓区祭扫亡灵。在魏玛共和国“金色的20年代”里,该协会拥有6万多名正式成员,遍布于全国46个犹太人大社区,如加上他们的家庭成员,估计所代表的犹太人在10万以上,占犹太人总数的15以上。希特勒上台后,该集团的不少成员寄希望于新政府会遵守《魏玛宪法》,尤其是将兴登堡总统视为保障宪法实施的支柱。前述弗里达·弗里德曼和其他给兴登堡写信者,大多出自这一集团。然而,1933年3月23日《授权法》的出台,使他们预感到宪法将被废除。翌日,该协会出于缓和矛盾并安定人心的目的,发表了一份报刊声明,其中一厢情愿地表示:“几周来,德意志民族处于大规模的政治剧变之中,并发生了针对犹太人的政治报复行动与不法行为。但国家及各州政府尽快恢复平静与秩序的努力取得了成就,国家总理停止个别行动的命令已经产生了效果。”声明呼吁成员们“一定要保持镇定”。然而,纳粹党党报把这种缓和矛盾的尝试看作是犹太人放肆的言行,并宣称:“有着迷惑性名称的‘犹太教信仰的德意志国民中央协会’必须习惯于这个事实,即确实有理由把犹太人从德意志人生活的所有领域中排除出去。”
犹太教正统保守派是最坚持犹太人“犹太性”的群体,他们聚集在“犹太保守联合会”(JüdisservativeVereinigung)内,要求坚持古老传统的犹太教信仰,对与德意志社会同化的问题持保守态度。在他们看来,“唯有犹太民族才是上帝的选民,才接受了上帝所显示的托拉。犹太民族承担着法律的枷锁,有独特的宗教特征,并通过规定的、包含了婚姻禁令在内的宗教法而得到维护”。在他们的民族宗教观念中,“犹太教徒”是等同于“犹太人”概念的,因而也是不可能与基督教社会的德意志人真正同化的。反过来说,他们认为,自中世纪以来,作为“异教徒”和居住在“隔都”里的犹太人,也正是靠着保持自己古老的宗教、语言、文化及风俗习惯,才使自己在这个世世代代遭受歧视和压迫的德意志基督教社会环境中生存下来。在20世纪30年代初,“犹太保守联合会”大约代表着16万以上的德国犹太人。希特勒上台后,这一派最早意识到犹太人可能会遭受迫害,但对此作出的反应却是相当传统和消极的。他们在给希特勒的呈文中这样表态:“如果您,总理先生以及由您领导的民族政府,已经确立了这样的最终行动目标,即要将德意志民族中的德意志犹太人消灭干净,那么,我们将不再热衷于幻想,而宁愿面对痛苦的事实。”在联合会内部,正统的犹太经师们把希特勒上台解释为命运的安排,用宗教式语言对全体德国犹太人实施安抚:“通过在痛苦和忧愁中的英雄气概,把我们道义上和宗教上的人性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与正统保守派相近的是犹太复国主义集团,他们不仅坚持犹太教的信仰,而且认为唯有回归巴勒斯坦,重建一个犹太国家,才能为自己找到真正的家园。该集团的组织载体是“德国犹太复国主义联合会”(ZionistisVereinigusd),喉舌为《犹太评论》。德国犹太复国主义兴起于19世纪末,它是世界性犹太复国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集团成员认为,“犹太人虽然能够成为德意志国家公民,但从未真正属于德意志民族”,“不仅同化的实践因反犹主义而失败,而且同化在客观上也是不可能的”,犹太人只能“客居地过着无根性的生活”,而真正的“扎根”唯有在巴勒斯坦才能成为现实。因此他们明确提出:“只要经济上有可能,所有的犹太复国主义者应该把移居巴勒斯坦列入自己的生活计划中。”然而,就在“德国犹太复国主义联合会”成立的1918年,德国爆发了革命,最后建立了民主的魏玛共和国。由于此后犹太人的社会地位得到明显改善,而在英国托管下的巴勒斯坦,接收犹太移民的幅度也小于预期,因而该团体的成员数不多,1923年为3。3万人,到20年代末下降到2万。希特勒上台之时,该集团清楚地看到犹太人将要面临的厄运。1933年1月31日,即希特勒组阁翌日,《犹太评论》就指出:“作为犹太人,我们必须面对这个事实:一种与我们敌对的势力接管了政权”;“在纳粹党的威逼之下,即使没有希特勒的夺权,对犹太人的排除也已经得到了推进”。然而,他们从复国的目标出发,并没有将纳粹上台看作一场灾难,相反,认为这是千载难逢的让犹太人抛弃德意志爱国主义、回到犹太国家、恢复犹太人的民族感、实现犹太复国主义理想的机会。在希特勒上台的当天,犹太复国主义的《犹太人周报》便宣布“一种世界观崩溃了,我们不想为它叹息,而是放眼于未来”,当时几乎响起了一片欢呼胜利的声音。[20]
希特勒政权的上台,尤其是1933年4月纳粹分子实施的一系列反犹举措,使德国犹太人看到了联合的重要性,就像犹太复国主义者汉斯·特拉默(HansTramer)在1933年1月30日那天说的那样:“犹太人内部的所有差别都将变得毫无意义,所有人都将处于同样的危险之中。”事实上,犹太人的联合事宜,早在魏玛共和国初期就提出来过,但共和国宽松的犹太政策却不利于这种联合。直到1928年9月,才成立了一个并无号召力的“德国犹太人各州协会工作共同体”(Arbeitsgemeinschaftderjüdisdesverb?sReiches)。在共同体内设立拥有执行能力的领导机构的努力,直到希特勒上台后才奏效。1933年2月12日,共同体作出相关决议,4月25日,“全国代表机构主席团”正式成立。同年9月17日,全国代表机构主持召开相关会议,正式成立“德意志犹太人全国代表机构”(Reichsvertretus),以取代原有的共同体。在外界的压力下,德国犹太人终于实现了联合。全国代表机构承担的任务,主要是在纳粹暴政下,实施“犹太教育”,保障犹太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联合,促进向外移居。在纳粹统治下的犹太人,最重要的工作是自救。在各个犹太团体走向联合的过程中,“德意志犹太人救助与建设中央委员会”(ZentralausschussderdeutsfürHilfeundAufbau)于1933年4月30日在柏林成立,在新的形势下,承担跨社区的经济、社会和福利方面的自救任务。1933年9月“德意志犹太人全国代表机构”形成后,该中央委员会即作为其最高业务领导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