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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保护
10。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哪些家庭教育义务或家庭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广义上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实施的一种教育;狭义上指在家庭生活中由长者对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实施的教育和影响。这里一般是指家长(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子女(主要是未成年子女)进行的教育,主要是家长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和家庭生活影响子女的一种社会活动。家庭教育义务或家庭教育职责是指监护人在法律范围内教育未成年人
的法定义务或职责。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有着学校及社会教育无可替代的角色及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
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法律还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规定家庭对子女的教育主要侧重于法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生理心理的健康和行为习惯的培养。《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家长应严格遵循孩子成长规律,为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提供了思想指导。家长要全面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系统掌握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方法,增强家庭教育本领,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正确行动教育引导孩子;家长要尊重孩子的合理需要和个性,创设适合孩子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情境;不断更新家庭教育观念,坚持立德树人导向,以端正的育儿观、成才观、成人观引导孩子逐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重视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要时时处处给孩子做榜样,以自身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影响和帮助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努力拓展家庭教育空间,不断创造家庭教育机会,积极主动与学校沟通孩子情况,支持孩子参加适合的社会实践,推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融合。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也应主动发挥引导作用,提供专业服务,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
服务。
家庭教育作为家长和监护人应尽的义务,未履行监护、教育义务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同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经济来源稳定,防止父母或监护人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11。父母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目前通过全民享受义务教育的方式保障公民最基本的受教育权。根据《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监护职责。
现行法律明确了家庭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的义务。《宪法》第四十九条指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保障未成年人适龄入学方面,《义务教育法》对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年龄进行了细化规定。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法律还明确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2。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监护人的具体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同时,法律也对父母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进行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监护人的禁止性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补充完善以及详细列举,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还规定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
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13。父母和监护人不得允许和迫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法律特别规定以外的劳动,应当如何理解?
父母和监护人不得允许和迫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法律特别规定以外的劳动,具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的劳动范围法律有特别规定,父母和监护人不能采取各种手段,允许或者迫使其从事法律特别规定外的劳动;二是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参加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父母或监护人也应当尊重其自身意愿。
首先,国家鼓励从小培养未成年人劳动能力,但反对未成年人长期从事有损于身心健康的劳动。1991年国务院发布第81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现已失效),首次对童工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进行了界定,特殊行业领域必须从小进行系统训练的除外,如文艺领域的舞蹈专业、杂技专业演员,体育领域的跳水、游泳、体操等运动员。《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综上,父母和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者,必须在法律特别的范围内允许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活动。
其次,即使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文艺、体育、特种工艺等特殊行业领域内,父母或监护人也不能违背其意愿,迫使其从事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利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因此,如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主观上不愿意从事法律特别规定的文艺、体育、特种工艺等活动,父母和监护人也应尊重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其劳动。根据现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十四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