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管理(第1页)
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管理
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有哪几种?
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
哪些工种和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是否可以约定仅在出差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可约定出差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非出差上班期间实行标准工作制。因为相关法规仅允许对不同员工实行不同的工时制,不允许针对同一个职工实行两个以上的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是否可以不来公司上班?
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意味着实行该工时制的职工可以随意安排自己的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时间仍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用人单位在进行安排时,一周最好不要超过40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怎么考勤?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应以完成工作任务为考核的主要标准,在此基础上考勤为次要的。因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休假日外,职工在其他时间工作都不算加班,特别强调的是双休日并非法定休假日。如果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日常工作都需要去公司的办公室,那么最好采用打卡系统,可粗略计算工作的时间,目的是控制职工在一定周期内(如一个月)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的工时。另外,应注意制定恰当的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机制,保证职工一周至少休息一天。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申报审批吗?
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而且应将审批文件进行公示,在单位提请审批的文件中应有具体的轮休作息计划,并应按此计划执行。
哪些工种岗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加班加点,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运用经济手段限制用人单位加班加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九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通过这些限制性规定来约束用人单位,使其依法进行加班加点。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任意延长工作时间而不受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众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不受限制,但是,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在这些规定之外,不经过员工同意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