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解读(第5页)
八、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死亡时应享社保待遇本法第十七条对于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死亡时应享社保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下表所示:
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死亡时应享社保待遇序号情形应享社保待遇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九、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本法第十八条对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进行了规定,因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仅取决于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还取决于退休养老期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养老金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让退休人员也能享受经济发展成果。基本养老金调整要参考两大因素:
(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
(2)物价上涨情况。
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1.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员享受权利至关重要,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
2.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由于各统筹地区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缴费基数差距也较大,如果不分段计算,可能导致不公平或者会导致劳动者选择收入较高的地区退休,所以,有必要实行分段计算。
所谓分段计算,是指参保人员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方便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法规定了统一支付原则,即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
另外,2009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十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方式本法第二十条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方式作出了规定: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上增加了政府补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有三种方式,如下图所示:个人缴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三种筹资方式十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本法第二十一条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及领取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保险待遇的组成
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如下表所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序号组成部分说明
1基础养老金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
(1)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央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4)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本法第二十二条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出了规定:在制度模式上也是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不是一项成熟的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
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条款的解读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本法第二十三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的规定。
1.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筹资方式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