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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解读02(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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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因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这一规定可以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如果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订条款继续有效,往往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后的新情况,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执有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的解读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三十七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作出了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作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遵守解除预告期

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30日,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2.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条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保险费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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