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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重要法律法规解读0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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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要法律法规解读02

4.无故拖欠

本条所称的“无故拖欠”不包括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六、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工资保障本法第五十一条就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有工资保障作出了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理解时可参阅《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解读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的职责

本法第五十二条是对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的职责作出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理解时请参阅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标准

本法第五十三条是对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作出的规定:(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理解时请参阅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三条。

三、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护及健康保护本法第五十四条是关于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护及健康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特种作业资格

本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特种作业资格的规定。

1.特种作业的范围

本条中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包括:(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3.用人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招用与管理要求(1)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2)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3)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4)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5)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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