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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好好探望,不要让孩子再受伤
【案例1】女儿小萌刚上小学,赵先生与钱女士就到法院离了婚,小萌的抚养权给了赵先生,钱女士可在每月的单周周末将小萌接走探望。刚开始还没有什么异常,但后来,小萌只要被妈妈接走后送回来都会大吵大闹,谩骂爸爸,摔打物品,性格变得易怒和敏感。赵先生很是焦急,为女儿请来心理医生,诊疗后才知道,原来钱女士每次接走女儿后都向女儿述说大量关于赵先生的负面信息,并引导女儿反抗爸爸的管教,激化父女的矛盾。无奈之下,赵先生起诉钱女士至法院,要求立刻中止钱女士的探望权。法院认为,赵先生与钱女士的离婚已经对女儿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钱女士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向女儿传递大量有关赵先生负面信息,又一次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有利子女的基本原则,不得滥用。于是,法院裁定暂时中止了钱女士对女儿的探望权,以降低钱女士对女儿的不良影响,维护孩子心理健康。
【案例2】儿子大鹏6岁的时候,孙先生与李女士离了婚,大鹏由李女士抚养,孙先生每个月给4500元的抚养费。刚开始的时候,每个周末爸爸都带大鹏出去玩,可过了半年,就不见爸爸来了。大鹏问妈妈是怎么回事,妈妈对大鹏说:“你爸爸不给抚养费了,我不让他来了。”为了讨要抚养费,李女士作为大鹏的法定代理人将孙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孙先生按时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孙先生提出,离婚半年后,李女士就一直以各种理由阻止其探望大鹏,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权未能得到保障,所以才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如果李女士不阻止自己的探望孩子,抚养费会如数给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时自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方式,应予以遵照执行;孙先生抗辩的探望权没有得到保障并不能构成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所以判令孙先生按照原协议支付抚养费。
离异家庭的孩子如何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长,就成了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离异夫妻探望权的合理行使就是其中之一。现实生活中,离婚双方常因情感对立、积怨较深,出现隐匿孩子、拒绝探望等情况,这对家庭破碎的孩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会给他们幼小的心灵再次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
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1中的钱女士探望时向女儿传递大量有关赵先生的负面信息,严重影响了孩子情绪,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所以被法院依法中止了探望。案例2中的孙先生与李女士将探望变成了交易,让亲情受到了阻隔。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
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仍然要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放在首位,积极促成对方探望权的合理实现,将家庭不完整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尽量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不要让孩子再受伤。
牟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