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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丈夫的债务妻子要偿还吗(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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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丈夫的债务妻子要偿还吗

2018年是郑梅的本命年,她48岁。也许应了“本命年不顺利”的说法,这一年她祸不单行:先是丈夫吴福在3月份突发疾病去世,然后是女儿吴妮6月的高考名落孙山,8月的时候刚结婚才一年多的儿子吴强又闹离婚,到了年末好不容易把这些不幸的事情基本处理清楚,却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丈夫生前的朋友张兴向法院起诉,说吴福在2014年5月借了自己50万元,月利息2分,借款两年,但到吴福去世的时候,只收到过两年的利息,本金和其余的利息没有还。现在吴福去世了,但由于借款时郑梅与吴福是夫妻,借款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郑梅应该偿还;同时按照“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的道理,吴强和吴妮也应还钱。

2019年3月,案件开庭的时候,张兴出示了50万元的转账凭证和吴福打的借条,借条上没有郑梅的签名。

郑梅、吴强、吴妮在法庭上说,根本就不知道这个借款,也没有用过这个借款;现在家里除了吴福农村老家还有几间破旧房子外,没有其他财产了;而且吴强、吴妮两人已经在2018年12月做了公证,放弃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三人要求驳回张兴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是吴福个人出具的,郑梅没有签名,对借款也不予认可,在张兴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吴福、郑梅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能认定是家庭共同债务,所以借款是吴福的个人债务,郑梅、吴强、吴妮不是借款的债务人。由于吴强、吴妮已经放弃了对吴福遗产的继承权,所以对被继承人即吴福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郑梅没有放弃继承权,应该在继承吴福遗产的范围内对吴福的该笔借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郑梅在继承吴福遗产的范围内对张兴的50万元本息不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张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例中,借条只有吴福一个人签名,债权人张兴又没有证据证明吴福借的50万元是用于吴福与郑梅的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以就不能认定该5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张兴要求郑梅归还借款本息也就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案例中,吴强、吴妮通过公证放弃了继承,所以对父亲的借款债务就没有责任偿还;而郑梅没有放弃继承,就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张兴的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郑梅实际继承了吴福的遗产,就要还钱,如果没有实际继承遗产,就不用还钱。所以,民间所谓的“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是“天经地义”的说法,并没有法律根据,“父债”是否要“子还”,“夫债”是否要“妻还”,还得根据继承等情况来看,而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就断定“父债子还”“夫债妻还”。

牟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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