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身份信息被盗用欠下债务是否要偿还(第1页)
17。身份信息被盗用,欠下债务是否要偿还
2020年10月20日,林穗岁逛街时不小心遗失了身份证。林穗岁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也重新办理了新的身份证,期间倒也没有出现什么差错。直至2021年3月初,林穗岁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林穗岁深感莫名其妙,自己从未办过任何贷款,怎么会被银行起诉要求归还欠款以及利息?法庭上,银行说,林穗岁通过“刷脸”核验身份,在银行自助柜员机自助申办了借记卡账户,申请贷款1。2万元。但是,林穗岁在首期还款日即出现逾期,遂银行诉至法院。
林穗岁答辩,自己在2020年10月20日曾丢失过身份证,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自己从来没有去银行办理过案涉借记卡,也未曾与该银行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于是,林穗岁向法院申请对银行提交的开户签约申请表原件的客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申请法院向通信公司调查案涉借记卡开卡、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的用户信息。经鉴定和调查,案涉客户签名并非林穗岁本人签署,手机号码也未曾登记在林穗岁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虽从形式上看,银行已分别采用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等不同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核验,符合本人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林穗岁的身份证在贷款发生的一个月前发生遗失,而案涉借记卡开卡及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林穗岁的手机号码。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未实际由林穗岁掌控,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同时,按照贷款规定,开卡人必须现场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现司法鉴定证明不是林穗岁填写申请表,进一步证明不是林穗岁申办银行卡,而是他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所为。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林穗岁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本案中,在林穗岁的身份证被盗遗失的合理期间内,案涉银行借记卡的开卡以及借款流程均不是由林穗岁本人完成的,银行要求其还款没有依据,应该由银行承担放贷审核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
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金融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核验客户身份过程中所收集、存储的客户影像,应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发展方向。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