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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0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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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02

2.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本身不属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启事,是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应当允许。但是,此类启事中如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属于对烟草制品的宣传,构成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酒类广告准则的规定。

所谓“酒类”,是指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培养人民群众良好生活习惯和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保障社会安全,本条对酒类广告作了限制性规定。总体精神是,可以对酒类品牌进行宣传,但是不得劝诱、鼓励饮酒,更不得鼓励酒后从事危险活动。

根据本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所谓诱导、怂恿饮酒,一般表现为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是身份、地位、成熟、魅力的象征等,以及将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等。法律虽不禁止酒类作广告,但是对广告中含有的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必须严格禁止。

2??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广告中直接出现饮酒动作,对受众的具有最直接的引导、示范作用,自然应予禁止。

3??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酒后驾驶车、船、飞机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危及公共安全,也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在酒类广告中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必须严格禁止。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这种表述往往缺乏科学依据,更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反而可能为饮酒提供借口,自然应予禁止。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教育、培训广告准则的规定。

所谓“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现实和未来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引导受教育者获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一种活动。教育既包括全日制的学校教育,又包括半日制的、业余的学校教育,还包括函授教育、刊授教育,广播学校、电视学校、网络学校的教育;既包括学龄教育,又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再教育);既包括文化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等等。“培训”是指通过有计划的、连续的系统学习,使受训人员获得知识、技能、态度、行为的定向改进的行为过程,以使其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或水平完成所承担或将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考试培训等。

根据本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典型的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的承诺;其他的还有很多,例如,“一个月提高三十分”“就业率百分之百”等。教育培训的效果,受到考核难度变化,教育、培训方的师资差异,接受培训方的基础、学习态度差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般不可能都达到所承诺的效果,在广告中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是不合适的。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都有可能接触到命题信息,他们如参与教育、培训,有泄露考题的风险,使考试失去公平,违背通过考试选拔人才、考核知识技能的目的。因此,很多主管机构都明确规定,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不得参与与该考试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在广告中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在广告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并可能造成误导。因此,禁止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准则的规定。

“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是指投资者向其投入一定资金、财物、权益、技术、劳动等,以期在未来获得收益、回报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其中,最典型的是特许经营、店铺招租等招商活动。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投资往往有风险,在投资中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甚至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对此,应当使作为广告受众的投资者有清晰的认知,即广告中应当对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合理的提示或者警示。

2??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投资的未来效果、收益与其他相关情况都受到复杂的市场环境、管理人自身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有时候还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同理,投资能否保本、无风险、保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宜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同时,一些特殊的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国家对其未来效果、风险收益等作了明确规定的,则可以宣传国家规定的内容。

3??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这些机构和人员作推荐、证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考虑到投资活动关系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防止误导消费者,禁止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是必要的。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地产广告准则的规定。

所谓“房地产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房地产的商业广告活动;包括关于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的介绍等。

根据本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房源信息真实是对房地产广告的最基本要求;否则,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实践中,有的房地产中介为了吸引消费者、抢占客户资源,在广告中发布一些特别优惠的虚假房源信息,待消费者与其联系后,再向消费者推荐其他房源,对此种行为应予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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