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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韩非子与法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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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为了适应新的政治情况,建议采用新的方法治理国家。照法家看来,这些是颠扑不破的治国方法,首先是制定法律。韩非子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法的作用是告诉百姓,什么应该去做,什么不应该做。法律颁布之后,君王必须监察百姓的行为。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犯王法的人,也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君王这样做,就可顺利统治百姓,无论百姓如何为数众多,都可以统治。

关于这一点,韩非子写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这是说,圣人治国,不是要使人人都自觉行善,而着眼于使大众不能作恶。在一国之中,能自觉行善的,不会超过十个人。但只要民众不作恶,国家就可以保持太平。君王治国,着眼在大多数,至于其他少数,无关宏旨;因此,要着力的是执法,而不是立德。

按照这个理论,君王统治百姓,靠的是法律和威势,他不需要有特殊的才能或品德,也不需要像儒家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而众星拱之”,靠君王的品德和人格影响去感召百姓。

有人可以说,君王采取这样的办法治国,需要有能力制定法律,还要监察为数众多的百姓是否违犯了法律,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法家对此的回答是:君王不用事必躬亲,只要他有驾驭人的权术,就可以物色到适当的人去为统治者办事。

“术”这个概念有什么哲学意义呢?它也是“正名”这个古老学说中的一方面。法家对“正名”的解说是:“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

这里的“实”,按法家的学说是指在政府任职的官吏个人;“名”是指政府职务的名称,是任职官吏应当完成的职责。因此,“循名而责实”意味着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完成他的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个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这是官吏的事情,不需要君王具体指导。君王所要过问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仅此而已。

这样,人们还会问:君王怎样知道哪个人适合哪项工作呢?对此,法家的回答是:只要靠“术”,就可以知道。在《韩非子·二柄》中说:“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认真实行,赏罚分明,经过几次,无能之辈就不敢承担他们力不能胜的职务,即便给他们,他们也不敢接受。这样,没有能力的人就被淘汰下去,只有能胜任的人在政府职务上任职了。

但是,还有问题:君王怎样能够知道,某个官吏这个“实”和他所担负的“名”是否相称呢?法家的回答是:这在于君王,如果他没有把握,他就去考察结果,如同君王不知道他的厨子是否胜任,就去品尝厨子烧出的菜肴。在监督官员方面,君王也可以委派别人去做。这些监察官员的人,自己也在君王监察之下。

按照法家的说法,治理国家并不是必须选贤任能,君王只需要把赏罚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就可以了,这样,他就可以“无为而无不为”。

掌握赏罚两项大权,就是韩非子所说的治国“二柄”。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人性趋利而避害。韩非子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这是说,君王治天下,行事要循人性。人性之中,有所爱,也有所憎,因此,赏罚便能发挥作用。赏罚能起作用,便能做到令行禁止,于是治世之道便已具备了。

韩非子是荀子的学生,深信人性恶。他与荀子不同的地方在于,他对通过文化教育使人向善不感兴趣。韩非子和其他法家认为,正因为人性恶,所以法家的治国方针,全从实际出发,并不寄希望于把大众改造成新人。

法家与道家

“无为而无不为”。这是道家的思想,它也是法家的思想。在韩非子和法家看来,君王应当具备的一项品质便是“为无为”,自己表现出“无为而治”:君王不应当亲自动手做任何事情,一切需要办的事情都应假手别人去做。韩非子说,君王应如“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韩非子·大体》)换句话说,君王拥有政府运作的机制和工具,他自己不必做任何事情,而执政掌权所要办的事情却都办了。

道家和法家代表中国思想传统的两个极端:道家认为,人本来是天真无邪的,法家则认为人生来性恶;道家鼓吹个人绝对自由,法家主张社会控制一切。但是在“无为”这一点上,两个极端倒会合了,就是说,它们两个极端之间具有同一性。

后期道家对法家所主张的治国之道,也持同样的看法,只是说法略有不同。《庄子·天道》篇中称帝王之德在于“乘天地,驰万物,而用人群”。在这一段里讲“无为也,则用天下而有余;有为也,则为天下用而不足”。在区别“无为”和“有为”之后,又说:“上必无为而用天下,下必有为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君王的存在就是为统治天下。因此,他的作用和职责不在于做任何事情,而在于发号施令,让别人为他做事。换句话说,他的统治方法就是:以无为而用天下。另一方面,属下的职责和作用则是接受命令,按令行事。换句话说,属下的作用便是被使用去做事。这就是同一段末后所说:“上必无为而用天下,下必有为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

《庄子·天道》篇接下去又说:“故古之王天下者,知虽落天地,不自虑也;辨虽雕万物,不自说也;能虽穷海内,不自为也。”统治者就应该如此,因为如果他一旦去思想任何事情,就表明还有他未曾想的事情,而他的职责本应该想到在他统治下的一切事情。因此,君王就应该不想、不说、不做;只命令别人替他去想、去说、去做。这样,他便可以无为,而凡事都由别人办好了。

至于君王用天下的具体步骤,《天道》篇中说:“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赏罚次之,赏罚已明而愚知处宜,贵贱履位;仁贤不肖袭情,必分其能,必由其名。以此事上,以此畜下,以此治物,以此修身,知谋不用,必归其天,此之谓太平,治之至也。”

这些具体步骤的后半,显然和法家的主张是一样的。但是,《天道》篇接下去说:“古之语大道者,五变而形名可举,九变而赏罚可言也。骤而语形名,不知其本也;骤而语赏罚,不知其始也。倒道而言,忤道而说者,人之所治也,安能治人!骤而语形名赏罚,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可用于天下,不足以用天下,此之谓辩士,一曲之人也。”

这是道家对法家的批判。法家的治国之道要求君王公正无私。他应当赏罚严明,即便当罚的是亲人朋友,也不徇私;即便当赏的人是仇人,也不歧视。如果君王不能公正无私,哪怕只失误几次,整个机制便将崩溃。法家宣称只要具有中人之资,便能治国,而实际上,只有圣人,才能具备君王的资质。

法家与儒家

儒家认为,要靠礼和道德,而不是靠法律与刑罚来治理百姓。他们主张沿用西周初期的体制,而没有觉察到,社会情况已经变化,先前推行礼治的社会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了。这时,他们还指望靠老办法治国,就成为保守派了。但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是革命派,因为在他们的思想里,反映了时代的变化,他们不再坚持以出身贵贱和财产多少来划分社会阶级。孔子和孟子还继续强调君子和小人的分野,但这个分野,现在变成以道德来划分,而不是以家世来划分了。

本章开始时,我曾指出,先秦中国封建社会里,“礼”是君王统治贵族的准绳,“刑”是君王统治百姓的工具。儒家坚持以礼治国,这样,“礼”不仅是统治贵族的准绳,也成为统治庶民百姓的准绳,这是对庶民百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这一点说,儒家是革命的。

法家的思想也和儒家一样,没有社会阶级高下的区别。人人在法律和统治者面前,地位都一样。但是,法家所做的不是把庶民的地位提高,而是把贵族的地位降低,靠奖惩来统治一切人,这就把“礼”抛到一边去了。

儒家的主张是理想主义的,法家的主张是现实主义的。在中国历史上,儒家一向指责法家卑鄙、粗野,而法家则总是指责儒家书生气、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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