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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州县经济职能的转换0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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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度支部清理财政章程》,《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1031页。

[150]资政院拟定的外省官员公费标准如下表:

[151]陆定:《清理财政章程解释》,载《北洋法政学报》1910年第135期,16页。

[152]《记载一·宪政篇》,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3期,189页。

[153]《记载一·宪政篇》,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4期,252页。

[154]清末官俸章程并未正式出台,但有研究者在第一历史档案馆发现了一份“官俸章程条议写本”,拟定官员俸薪由品俸、职俸、恩俸三个部分组成。知县职俸分五等,分别为4800、4200、3600、3000、2400元;州县衙门属官“视各部一等科员”,即960元。同时确定,“京外各官署所需办公用项,应于品俸、职俸、恩俸外另行酌定确实数目开支”,即办公经费在俸薪之外另行拟定。并定如章程实行,“原支俸廉、公费、津贴、车马费名目一律停支”。参见申学锋:《晚清财政支出政策研究》,127~12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55]《东三省总督锡良奏清理财政局编成预算册表办理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051号,宣统二年八月二十八日,15页。

[156]《公布札交复议各州县公费实行后一切无名入款应分别革除移拨案》,载《河南宪政月报》1910年第16册,公牍,5页。

[157]《禁革厅州县衙门供应案》,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4册,218~219页。

[158]进入民国以后,“公费”作为对一定官员或职务的公务津贴,存在了一段时间。如北洋政府时期司法部酌给高等审判厅厅长公费,以“对外事务较为繁数,因公交际及其他费用不能无所支给,故略定公费以资应用”(见《高等两厅应分给公费令》,载《司法公报》1917年第74号,例规,48页)。此时公费已列入行政预算,并依一定职务定额定时发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年发布第631号训令:“政务官不得兼薪,事务官不得兼差职,并不得有支取夫马津贴类似兼薪之事。迭经命令禁止。惟查各机关预算计算尚有公费一项,所领之数有等于薪俸者,有超过薪俸者,且性质相同,名称各异,而领用此项费用之人又复漫无限制,统计总数为数颇巨。”为此特规定:“嗣后各机关因执行职务时,所必需确实不能节省者,应准各支办公费若干,实报实销,其余京内外各机关所有一切公费交际费夫马费津贴等项概行停止。”即停止公费津贴,改为报销制度。广东将各机关长官“因公所需,不能节省者”改称为“特别办公费”(见《通令各机关长官公费应照财政部令办理案》,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29年第33期,公牍·财政,34~35页)。需要说明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公费”已转化成泛指的“由国家或团体供给的费用”,如公费医疗、公费留学生等(见《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45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159]《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各州县地方杂税,《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1册,607页。

[160]席裕福、沈师徐辑:《皇朝政典类纂》卷27,征收事例,5页。

[161]《宣汉县志》卷6,津贴捐输,12页,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

[162]胡钧:《中国财政史》,346~348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20。

[163]转引自陈登原:《中国田赋史》,225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6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42,1~8页;卷245,1~9页。

[165]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242页。

[16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45,户部杂赋,1页。

[167]《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244页,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

[168]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8,征榷二十,8027页。

[169]何汉威:《清末赋税基准的扩大及其局限——以杂税中的烟酒税和契税为例》,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1988年。

[170]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8,征榷二十,8027页。

[171]何汉威:《清末赋税基准的扩大及其局限——以杂税中的烟酒税和契税为例》,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1988年。

[172]《税契陋规一律裁革通饬文》,四川经征总局编:《经征成案汇编》第2期,税契,235页。

[173]《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卷1,总说,《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8册,20~21页。

[174]《四川总督赵尔巽奏设局试办经征事宜折》,载《政治官报》第359号,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一日,8页。

[175]《通饬地方官稽查经征事宜札文》,四川经征总局编:《经征成案汇编》第2期,统案,95页。

[176]《详定总分各局章程规则》,四川经征总局编:《经征成案汇编》第2期,统案,19~31页。

[177]《通饬地方官稽查经征事宜札文》,四川经征总局编:《经征成案汇编》第2期,统案,95~96页。

[178]宣统元年三月赵尔巽又奏变通办法,将两个月时间改为20日。见《四川总督赵尔巽奏创办经征局现在变通办法折》,载《政治官报》第546号,宣统元年三月十八日,14页。

[179]《奏为创办经征成效昭著谨将办理出力各员择优酌保恭折》,载《政治官报》第807号,宣统元年十二月十三日,13页。

[180]《广西巡抚张鸣岐奏办理经征局出力各员请奖折》,载《政治官报》第994号,宣统二年七月初一日,16页。

[181]《甘肃新疆巡抚联魁奏设立经征总局催收田房税契折》,载《政治官报》第850号,宣统二年二月初四日,5页。

[182]《吉林巡抚陈昭常奏创办经征局匀定府厅州县公费折》,载《国风报》1910年第8号,文牍,7~8页。

[183]《吉林行省财政各种说明书》,各种税费,《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4册,509页。

[184]《奉院札通饬各属印委和衷共济札文》,四川经征总局编:《经征成案汇编》第2期,统案,91页。

[185]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行》,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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