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自治与地方社会02(第2页)
[35]《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508页。
[36]《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508页。
[37]《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508页。
[38]《庆云县创办自治局暂行试办章程》,《北洋公牍类纂》卷2,自治二,第163页。
[39]《农安县志》卷4,自治,81页,民国十七年铅印本。
[40]《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5期,233页。
[41]《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508页。
[42]《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509页。
[43]《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509页。
[44]《政务处奏议复刑部左侍郎沈条陈时事折》,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12期,219~220页。
[45]《奏报天津试办地方自治折》,《袁世凯奏议》下,1520页。
[46]《府县示谕照录》,载《大公报》1907年3月28日,第1张第5版。
[47]《天津府自治局禀自治研究所第一班学员毕业文并批》,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97页,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版,1990。
[48]《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公决草案一百一十一条》,《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84~96页。
[49]《天津县自治局试办调查局简章》,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4期,172~176页。
[50]《天津府自治局详开办选举各情形文并批》,《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110~112页。
[51]《天津自治局督理复选举报告书》,《北洋公牍类纂》卷1,113页;《举行复选》,载《大公报》1907年7月10日,第1张第5~6版;《复选举票数纪略》,载《大公报》1907年7月26日,第1张第5版。另参见黄俏凤:《官治与自治的困境:清末天津县地方自治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6~29页,2013。
[52]《选举董事会正副会长会员公布》,载《大公报》1908年7月15日,第1张第3版。
[53]《天津府自治局详开办选举各情形文并批》,《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112页。
[54]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38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5]《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公决草案一百一十一条(督宪袁批附)》,《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97页。
[56]天津县议事会成立后,依据此案又拟定了各项条例、会场规则、旁听劵规则、事务所规则等,均称此案为“章程”。参见《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120~127页。
[57]《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公决草案一百一十一条(督宪袁批附)》,《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84~96页。
[58]《议事会之责任》,载《大公报》1908年4月30日,第1张第2~3版。
[59]《祝董事会之前途》,载《大公报》1908年7月13日,第1张第2版。
[60]《天津县议事会申工艺总局文》,载《大公报》1907年12月14日,第1张第6版。
[61]《移工程局卫生局文》,载《大公报》1909年4月13日,第1张第5~6版。
[62]《事欠公允》,载《大公报》1910年5月14日,第1张。第6版。
[63]《关于天津地方自治之文件》,载《大公报》1910年5月10日、11日、12日,第3张第2版。
[64]《旧会消灭》,载《大公报》1911年1月15日,第1张第5版。
[65]《参事会成立》,载《大公报》1911年8月4日,第1张第5版。
[66]《盛京将军赵尔巽奏奉天试办地方自治局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17页。
[67]《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79页。
[68]《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61~66页。
[69]《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24~729页。
[70]《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凡于城镇乡内现有住所或寓所者,不论本籍京旗驻防或流寓,均为城镇乡居民。城镇乡选民的资格为:(一)有本国国籍者;(二)男子年满二十五岁者;(三)居本城镇乡接续至三年以上者;(四)年纳正税或本地方公益捐二元以上者。选民有选举自治职员及被选举为自治职员之权。同时,现任本地方官吏、现充军人、现充本地方巡警、现为僧道及其他宗教教师者,不得选举自治职员和被选举为自治职员;现在学堂肄业者,不得被选举为自治职员。城镇议事会议员,以二十名为定额。城镇人口满五万五千者,得增设议员一名,每加人口五千,得增议员一名,至多以六十名为限。乡议事会议员,人口不满二千五百者,设议员六名,以后按人口递加,至多以十八名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