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一之九(第2页)
十畝之外叶五墜反兮,桑者泄泄以世反兮,行與子逝兮。
賦也。十畝之外,鄰圃也。泄泄,猶閑閑也。逝,往也。
《十畝之間》二章,章三句。
《序》:「刺時也。言其國削小,民無所居焉。」
國削,則其民隨之。《序》文殊無理,其説已見本篇矣。
坎坎伐檀叶徒沿反兮,寘之河之干叶居焉反兮,河水清且漣力廛反猗於宜反!不稼不穡,胡取禾三百廛直連反兮?不狩不獵,胡瞻爾庭有縣音玄貆音暄兮?彼君子兮,不素餐七丹反,叶七宣反兮!
賦也。坎坎,用力之聲。檀,木可為車者。寘,與置同。干,厓也。漣,風行水成文也。猗,與兮同,《詩考》曰:「《魯詩》作兮。」語詞也。《書》「斷斷猗」,《大學》作「兮」,《莊子》亦云「而我猶為人猗」是也。《大宗師》曰:「而已反其真,而我猶為人猗。」林氏曰:「猗,助語也。」種之曰稼,斂之曰穡。孔氏曰:「以稼、穡相對,皆先稼後穡,故知種曰稼,歛曰穡。若散則相通。」胡,何也。一夫所居曰廛。孔氏曰:「廛,民居之區域也。」狩,亦獵也。貆,貉類。鄭氏曰:「貉子曰貆。」素,空。餐,食也。○詩人言有人於此,用力伐檀,將以為車而行陸也。今乃寘之河干,則河水清漣而無所用,雖欲自食其力而不可得矣。然其志則自以為不耕則不可以得禾,不獵則不可以得獸,是以甘心窮餓而不悔也。詩人述其事而嘆之,以為是真能不空食者。輔氏曰:「不稼不穡,則不可以得粒食。不狩不獵,則不可以得鮮食。人之所食雖多,而此二者為大,故舉而言之。所謂甘心窮餓而不悔者。詩中雖無此意,然觀其志之所有如此,而詩人又以為真能不素餐者,當有此事矣。」後世若徐稺之流,非其力不食,其厲志蓋如此。愚按:後漢徐孺子家貧,常自耕稼,非其力不食。蓋其厲志之勤,必欲服勞而後食,亦若此詩賢者之志也。又如范文正公居官,每計一日飲食奉養之費,與所為之事相稱,則無復愧恥,苟或不然,終夜不能安寢,亦可謂能厲其志者也。
坎坎伐輻音福,叶筆力反兮,寘之河之側叶莊力反兮,河水清且直猗!不稼不穡,胡取禾三百億兮?不狩不獵,胡瞻爾庭有縣特兮?彼君子兮,不素食兮!
賦也。輻,車輻也,伐木以為輻也。直,波文之直也。十萬曰億,蓋言禾秉之數也。孔氏曰:「田方百里[8],於今數為九百萬畝,而《王制》云『方百里,為田九十億畝』,是億為十萬也。禾秉之數,謂刈禾之把數。」獸三歲曰特。
坎坎伐輪兮,寘之河之漘順倫反兮,河水清且淪猗!不稼不穡,胡取禾三百囷丘倫反兮?不狩不獵,胡瞻爾庭有縣鶉音純兮?彼君子兮,不素飱素門反,叶素倫反兮!
賦也。輪,車輪也,伐木以為輪也。淪,小風水成文,轉如輪也。囷,圓倉也。鶉,屬。熟食曰飱。
《伐檀》三章,章九句。《孔叢子》:「子曰:『於《伐檀》見賢者之先事後食也。』」愚按:有勞心而得食者,有勞力而得食者,有躬耕而自食者,豈必人人自耕以食哉?但不可無其事而食其食耳。《伐檀》君子意正如此,故詩人美其甘貧樂賤,雖不見用而不苟食也。
《序》:「刺貪也。在位貪鄙,無功而受禄,君子不得進仕爾。」
此詩專美君子之不素餐。《序》言「刺貪」,失其指矣。
碩鼠碩鼠,無食我黍。三歲貫古亂反女音汝,莫我肯顧叶公五反[9]。逝將去女,適彼樂音洛,下同土。樂土樂土,爰得我所。
比也。碩,大也。三歲,言其久也。貫,習。顧,念。逝,往也。樂土,有道之國也。爰,於也。○民困於貪殘之政,故託言大鼠害己而去之也。輔氏曰:「『三歲貫女』,則民之於上至矣;『莫我肯顧』,則上之於民甚矣。於是而決去焉,非民之罪也。『逝將去女』云者,則是將去而猶有不忍之意也,不然尚何言之有?」
碩鼠碩鼠,無食我麥叶訖力反。三歲貫女,莫我肯德。逝將去女,適彼樂國叶于逼反。樂國樂國,爰得我直。
比也。德,歸恩也。范氏曰:「莫我肯德者,不以我為德也。民出力以事上,不以為德而反蠶食之,所以去也。」直,猶宜也。
碩鼠碩鼠,無食我苗叶音毛。三歲貫女,莫我肯勞。逝將去女,適彼樂郊叶音高。樂郊樂郊,誰之永號尸毛反[10]。
比也。謝疊山曰:「食黍不足而食麥,食麥不足而食苗。苗者,禾方樹而未秀也。食至於此,以比其貪之甚也。」勞,勤苦也,謂不以我為勤勞也。永號,長呼也。言既往樂郊,則無復有害已者,當復為誰而永號乎?
《碩鼠》三章,章八句。張南軒曰:「《碩鼠》之詩,聖人所為取者,以其上失道如此,國人疾之甚而欲去之,猶有所未忍也,故著其情于詩。著其情於詩,乃其所未忍絶也。」
《序》:「刺重斂也。國人刺其君重斂,蠶食於民,不修其政,貪而畏人,若大鼠也。」孔氏曰:「蠶食桑,漸漸以食,使桑盡也;猶重斂,漸漸以税,使民困也。」《解頤新語》云:「蠶食,喻重斂者,莫切于此。鼠食物,且食且畏[11],四顧不寧,喻貪畏者,莫切於此。」
此亦託於碩鼠,以刺其有司之詞,未必直以碩鼠比其君也。
魏國七篇,十八章,一百二十八句。嚴氏曰:「魏、唐無**詩,蓋猶有先聖之風化焉。」輔氏曰:「寬裕者,其流長;急迫者,其意短。魏以地陿而褊急如此,其何以傳世至於長久哉?故變風作於平、桓之世,而國遂滅於惠公之十七年,止五六十年間耳,詩人之意固憂之矣。」
詩傳通釋卷五
[1]「魏」原作「衛」,「滅」原作「威」,皆據蘇轍《詩集傳》卷一改。
[2]「蒲」原作「浦」,據朱熹《詩集傳》卷五改。
[3]「府」,原無,據朱熹《詩集傳》卷五補。
[4]「朿」原作「束」,諸本皆同,據上下文改。
[5]「吠」,謝枋得《詩傳注疏》卷上作「笑」。
[6]「轉」原作「傳」,據《毛詩正義》卷五之三改。
[7]「其」,原無,據朱熹《詩集傳》卷五補。
[8]「里」原作「畝」,據明修本及《毛詩正義》卷五之三改。
[9]「公」原作「果」,據朱熹《詩集傳》卷五改。
[10]「尸」原作「户」,據朱熹《詩集傳》卷五改。
[11]「畏」,嚴粲《詩緝》卷十引《解頤新語》作「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