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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辩证法的发展学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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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在思想观念和直接现实性这两个层次上实现思维和存在、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那么,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属于客观辩证法,还是主观辩证法,抑或称之为主客观统一的辩证法?

对于这些至关重要的理论前提问题,是必须予以探讨和回答的。如果对这些前提性问题视而不见或避而不谈,就无法真正地理解辩证法。在我看来,唯物主义地回答这些问题,引入“自在”和“自为”这两个概念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我们可以使用这两个概念首先区分开自在的辩证法和自为的辩证法。

在“自在”的意义上,无论是外在于思维的物质世界还是作为物质高级运动形式的人类思维,无论是思维反映存在的人类认识活动还是主体改造客体的人类实践活动,它们都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因此,从自在性的角度来说,既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也不存在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区分。理解这个问题,对于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是至关重要的。或者反过来说,正是由于对这个问题不理解,因而也就无法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

相对于“自在”意义上的辩证法,在“自为”的意义上,辩证法指的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理论思维方式、一种发展学说、一种世界观理论。这种自为的辩证法是与作为理论思维方式、发展学说和世界观理论的形而上学相对立的。只有掌握这种自为的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方式、发展学说、世界观理论,才能够把物质世界、人类思维以及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理解和描述为辩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自为的辩证法是认识自在的辩证法的前提,不掌握自为的辩证法的世界观理论,就不能深刻地理解和表达自在的辩证法。只有区分开自在的辩证法和自为的辩证法,并且从自为的辩证法的真实意义出发,我们才能理解,面对同样的、自在的世界的辩证运动,为什么会存在与辩证法的世界观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世界观。这个问题是值得深长思之的。

从自在的辩证法与自为的辩证法的“本原”关系上看,自为的辩证法根源于自在的辩证法,自为的辩证法是对自在的辩证法的反映。但是,从“逻辑先在”的角度看,人们又只有掌握自为的辩证法,才能把握自在的辩证法。这就是说,如果我们没有辩证法的思维方式、辩证法的发展学说、辩证法的世界观,那么,虽然“世界”和“思维”是辩证运动的,我们却会“形而上学”地否定它们的辩证运动。

进一步看,如果我们承认不仅有辩证法的世界观与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的对立,而且有辩证法的世界观由素朴的形态到自觉的形态再到合理的形态的历史发展过程,那么,我们就会承认,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并不是自发地反映自在的辩证法的产物,而是自觉地探索思维与存在如何统一的结果。这种自觉地批判反思的结晶,就是辩证法的世界观理论。

由于列宁集中地探索如何在发展观内部理解辩证法,如何在发展观内部区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因此,我在这里主要是依据列宁的辩证法思想,首先说明什么是自在的辩证法,并以此为基础来区分自在的辩证法和自为的辩证法、素朴的辩证法与自觉的辩证法。

自在的辩证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辩证法是物质世界、人类思维以及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所固有的。

辩证法是物质世界自身所固有的。对此,列宁反复强调,辩证法是“自在之物本身”的“自己运动”、“自生发展”。[17]世界就是无限多样的物质形式以其无限多样的运动形式所构成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过程。因此,就物质世界自身说,并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

辩证法又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思维——所固有的。列宁指出,“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18],“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茹奇卡是狗等等”,“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19]人类思维以概念、范畴的普遍性为中介而实现一般与个别的对立统一,因此“在任何一个命题中……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胚芽”[20]。从自在性上看,思维的辩证运动也是“客观的”,因而也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

辩证法又是思维反映存在的认识运动所固有的。列宁曾这样提出问题:“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21]如果人的认识运动在其自在性上存在着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岂不是说思维和存在服从于各不相同(互不相关)的规律吗?人的认识又如何表达存在的辩证运动呢?

辩证法同样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所固有的。实践活动作为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世界对人的生成和人对世界的生成的对立统一,它就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实践”是不可设想的。

以上,我们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辩证法的自在性。现在的问题是:既然辩证法是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所固有的,在它们的自在性上并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为什么在人们关于世界的理论解释中,在人们反映世界的理论思维方式中,却始终存在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和斗争呢?为什么人们不能凭借自在性的辩证法、而只有掌握自为性的辩证法才能形成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呢?这应当是我们着力探讨和回答的问题。

辩证法作为思维和认识的固有本性,人们在表象意识和经验常识的水平上,就可以承认并且证明事物之间的外部联系和一切事物的外部变化。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人都是天生的辩证论者。问题在于:作为哲学世界观和理论思维方式的辩证法,并不仅仅是在表象意识和经验常识的水平上承认事物的联系和变化,而是要“提供理解一切现存事物的‘自己运动’的钥匙”,提供理解“‘飞跃’、‘渐进过程的中断’、‘向对立面的转化’、旧东西的消灭和新东西的产生的钥匙”。[22]因此列宁提出:“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23]。对此,仅仅凭借辩证法的自在性而形成的自发形态的辩证法不仅是无能为力的,而且往往(必定)走向自己的反面即作为理论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

这是因为,思维虽然在本质上与存在服从于同一规律,但思维在其表现上有自己的特殊性。列宁引证黑格尔的话说:“造成困难的从来就是思维,因为思维把一个对象的实际联结在一起的各个环节彼此区分开来。”列宁旁批“对!”,并深入地予以发挥:“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陋化,不加以划分,不使之僵化,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思想对运动的描述,总是粗陋化、僵化。”[24]

正是“思维”自身的矛盾,造成了思维与存在关系中的深刻矛盾:一方面,由于概念所具有的“隔离性”和“僵化性”,当人们用概念去把握事物时,不仅难以“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25],难以从“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去理解和表达事物的“自己运动”、“自生的发展”,反而往往把概念的“隔离性”和“僵化性”对象化给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从而否认“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否认对象的“自己运动”、“飞跃”、“渐进过程的中断”、“向对立面的转化”和“自生的发展”,把事物视为非此即彼的存在。这就是作为哲学世界观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另一方面,思维又可以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去克服概念的隔离性和僵化性,运用“经过琢磨的、整理过的、灵活的、能动的、相对的、相互联系的、在对立中统一的”[26]概念去实现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存在的辩证运动的统一。这又是与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相对立的辩证法的世界观。因此,列宁在“辩证法是什么?”的题目下作出这样的概括:“概念的相互依赖”、“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相互依赖”、“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过渡”、“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过渡”、“概念之间对立的相对性”、“概念之间对立面的同一”、“每一个概念都处在和其余一切概念的一定关系中、一定联系中”。[27]

正是因为只有概念辩证法才能表达“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所以,没有概念辩证法,对象本质自身中的辩证法就只能是黑格尔所说的“有之非有”、“存在着的无”。就是说,虽然事物具有内在的矛盾性,虽然事物是在自己的矛盾运动中发展,但是,如果我们不能以概念的辩证法去理解和表达事物自身的辩证法,那么,“存在着的”事物的辩证法,对于认识事物的人来说却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把握不到的。有了这种反思,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列宁说“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28],为什么列宁甚至提出“聪明的唯心主义比愚蠢的唯物主义更接近于聪明的唯物主义”[29]。

这里所说的“聪明的唯心主义”,主要是指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进行逻辑学反思的黑格尔概念辩证法。这里,对我们提出一个十分重要的也是困难的理论问题:为什么是唯心主义者的黑格尔而不是旧唯物论者达到了概念辩证法呢?列宁指出:“普遍运动和变化的思想(《逻辑学》,1813年)还未被应用于生命和社会以前,就被猜测到了。”[30]这种最先被猜测到的辩证法思想,就是黑格尔的逻辑学。

这就进一步提出了一个非常富有启发意义的问题:为什么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不是首先从社会领域或生命自然领域中总结出来,而是首先在思维逻辑领域中被猜测到了?为什么是研究概念逻辑运动的黑格尔首先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理解并描述为一个过程呢?恩格斯说,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论是以最宏伟的形式总结了全部哲学发展,是2500年来的哲学发展所达到的成果,黑格尔的每个范畴都是哲学史上的一个阶段[31];列宁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思想史的概括,黑格尔在哲学史中着重地探索辩证的东西,黑格尔是把他的概念、范畴的自身发展和全部哲学史联系起来了[32]。这就十分清楚地告诉人们,黑格尔之所以能够在哲学发展史上第一个创立博大精深的概念辩证法理论,就在于这个理论本身是总结哲学发展史(乃至全部人类认识史)的成果,是从哲学发展史(乃至全部人类认识史)的总结中产生出来的。这是值得我们深长思之的。

无论是反观人类的认识史,还是反省个体的认识过程,我们都不难发现,从运动的经验事实上肯定运动和变化,这是古代素朴辩证法已经达到的认识,也是每个人未经反思就可以达到的认识;这样的辩证法之所以会“陷入”形而上学,主要是由于它无法解决以概念的运动描述事物运动的本质问题。同样,所谓的形而上学也不是否认感官所反映的运动,而是否认思维用矛盾的观点来反映事物的本质。而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其根本的标志,就是用概念的逻辑去理解、把握、描述、表达事物运动的本质和规律。这一点,感性经验是无力解决的,各门实证科学也是无法直接达到的。只有在哲学的历史发展中,通过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不断深化的认识,才能够达到对概念辩证本性的认识,从而运用概念的辩证法去表现事物运动的本质和规律。正是由于黑格尔深入地考察了人类认识史,系统地总结了哲学发展史,努力地探索了思维与存在对立统一的发展规律,才能够以概念辩证法的形式首先提出“普遍运动和变化的思想”。我想,正因如此,恩格斯才把“辩证哲学”简洁地概括为“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

列举客观事物辩证运动的实例,可以证明存在着客观的辩证运动,但是,这种证明具有极大的局限性。首先,它无法证明辩证运动的普遍性,因为实例的总和并不是规律;同时,它无法证明思维的辩证运动,因为要证明思维的辩证运动就必须揭露概念的辩证本性;更重要的是,实例无法证明思维和存在服从于同一的辩证发展规律,因为这个规律就是思维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就体现在人类认识史之中。只有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所创造的全部科学,才能揭示出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规律,所以,对辩证法理论的正确性,只能是用整个的认识史和科学史来检验。正是基于对辩证法的上述理解,列宁强调地告诉人们:“要继承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事业,就应当辩证地探讨人类思想、科学和技术的历史”,“从逻辑的一般概念和范畴的发展和运用的观点出发的思想史——这才是需要的东西!”[33]我们应当从黑格尔所创建的概念辩证法的基础上,特别是从马克思所创建的实践辩证法的基础上去理解辩证法的发展学说。

(三)从矛盾观点理解发展

辩证法的发展学说,是关于对立统一的学说,也就是关于“矛盾”的学说。因此,在何种程度上理解“矛盾”,也就会在何种程度上理解辩证法的发展学说。列宁在探索黑格尔辩证法的过程中,集中地考察了黑格尔关于矛盾的论述,并作出了多方面的引申和发挥,这对于我们从“矛盾”观点去理解辩证法的发展学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主要以黑格尔的《逻辑学》为背景来阐发对“矛盾”和“发展”的理解。

黑格尔的《逻辑学》主要包括“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大部分,黑格尔对依次而论的这三大部分作出这样的解释:“存在论”是关于思想直接性的学说,也就是关于自在的或潜在的概念的学说;“本质论”则是关于反映他物之有的学说,也就是关于自为的或矛盾的概念的学说,“矛盾”是黑格尔逻辑学的本质论的核心内容;“概念论”则既不是概念之间的“过渡”,也不是概念之间的“映现”,而是概念自身的“发展”。在关于“矛盾”的论述中,我们主要是阐释“存在论”和“本质论”中的思想。

为了把握黑格尔关于“矛盾”的思想,我们有必要对“存在论”和“本质论”的内容进行如下的对比:在本体论的意义上,“存在论”论述的是思想的直接性,是思想对事物的存在状态和外部关系的把握,“本质论”论述的则是思想的间接性,是思想对事物的存在根据和内部关系的把握;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存在论”所表现的是一种表象思维,是思维围绕着表象运行,“本质论”所表现的则是一种反思活动,是思维对表象的扬弃;在逻辑学的意义上,“存在论”所实现的是概念之间的过渡关系,是一种概念之间的外在联系,“本质论”所实现的是概念之间的映现关系,是一种概念之间的相互规定。

在对“矛盾”的理解中,最为重要的是区分开“抽象的同一”与“具体的同一”。黑格尔之所以一再强调哲学是最具体的,哲学是最“敌视抽象”的;而人们之所以总是以“抽象”去称谓哲学,之所以把辩证法讥讽为“变戏法”,其根源均在于如何理解矛盾的同一性。因此,在对“矛盾”的理解中,我们着重地探讨“具体的同一”与“抽象的同一”。矛盾作为对象本质自身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具体的同一而不是抽象的同一。所谓“具体的同一”,就是包含着差别和对立于自身的同一,是以具体的“联系的环节”为中介而形成的同一,在事物发展中保持自身的同一。所谓“抽象的同一”,则是排除差别和具体内容的同一,是没有“联系的环节”的同一,是形式的和知性的同一。

抽象的同一表现为两种思维方式:一是黑格尔所批评的表象思维;二是黑格尔所批评的形式思维。由于表象思维只是用概念去指称对象,而没有把握到对象的本质规定性,所以它只能是抽象地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而不能达到思维与对象的本质规定性的具体的同一。黑格尔说,“表象固然处处都以矛盾为自己的内容,可是它没有意识到矛盾;它始终是外在的反思,外在的反思是从相同过渡到不相同,或者从各个有差别的规定的否定关系过渡到其自身的反思性。外在的反思从外部使这两种规定相互对立,并且注意的只是这两种规定,而不是它们的过渡,过渡是本质的东西,包含着矛盾”。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强调“外在的反思”是“从相同转到不相同”,而不懂得任何规定都是以否定性的关系为前提的。所以,黑格尔使用一些亲切生动的实例来说明矛盾是规定与否定的自我同一。他说:“如果在运动、冲动等等中,由于这些规定的单纯性,矛盾对于表象来说是隐蔽的,那么,相反地,在各个关系规定中矛盾就直接显露出来。一些极平凡的例子,如:上下、左右、父子等等以至无穷,每一个之中全都包含着对立。上不是下;上的规定就在于它不是下,有上就是因为有下,反过来也是一样;在每一个规定中包含着它的对立面。父亲是儿子的另方,儿子又是父亲的另方,而每一方都是作为另方的另方而存在;同时每一个规定只在它同另一个的关系中存在着;它们的存在是持续的存在……”[35]由此列宁提出:“任何具体的东西、任何具体的某物,都是和其他的一切处于相异的而且常常是矛盾的关系中,因此,它往往既是自身又是他物”[36]。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超越表象思维的“从相同转到不相同”的“外在的反思”,真正从“规定即是否定”的辩证思维去理解具体的同一性。

列宁非常赞赏黑格尔关于矛盾的论述,认为“具体的同一”就是承认“自己运动”、“一切自己运动的原则”,反对“僵死的存在”。列宁指出:“如果我没有弄错,那么黑格尔的这些推论中有许多神秘主义和空洞的学究气,可是基本的思想是天才的:万物之间的世界性的、全面的、活生生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人的概念中的反映——唯物地颠倒过来的黑格尔;这些概念还必须是经过琢磨的、整理过的、灵活的、能动的、相对的、相互联系的、在对立中统一的,这样才能把握世界”[40]。列宁的论述表明,我们只有从思维与存在在概念中的具体同一性去理解矛盾,才能真正运用辩证的思维方式去把握和描述事物的“自己运动”和“自生的发展”。

在分析矛盾是具体的同一的基础上,列宁特别强调地指出,矛盾就是事物规定性的自相矛盾。为了深入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考察“杂多”、“对立”与“矛盾”的关系。

“杂多”是一种直接的差别、外在的差别,亦即事物的多样性。这种直接的、外在的差别,是表象思维把握到的事物现象形态的多样性,而不是对象本质自身的关系,亦即不是事物规定性的自相矛盾。如果从概念与其指称的对象的关系上看,把事物把握为“杂多”,其实质是把概念当作了名称,从而在名称中取消了事物的内在的“差别”。

“矛盾”则是使内在的差别达到了尖锐化的程度,事物的任一规定都既是自我肯定,又是自我否定,也就是“自相矛盾”,只有在这种“自相矛盾”中,事物才能获得作为内在否定性的自己运动的动力。在这种把握方式中,概念自身显示了内在的否定性,实现了概念之间的相互规定和相互否定中的对立的统一。

正是基于上述思考,列宁以特别强调的形式写下了这样的论断:“(1)普通的表象抓到的是差别和矛盾,但不是一个向另一个的过渡,而这却是最重要的东西。(2)机智和智慧。机智抓到矛盾,表达矛盾,使事物彼此发生关系,使‘概念透过矛盾映现出来’,但没有表达事物及其关系的概念。(3)思维的理性(智慧)使有差别的东西的已经钝化的差别尖锐化、使表象的简单的多样性尖锐化,以达到本质的差别,达到对立。只有那上升到矛盾顶峰的多样性在相互关系中才成为活跃的和有生机的,——才能获得那作为自己运动和生命力的内部搏动的否定性。”[41]

要达到用辩证的思维方式去把握矛盾,就必须超越“表象”和“机智”而达到“思维的理性(智慧)”。表象所抓到的只是外在的差别即矛盾的现象,机智虽然抓到了事物的内在差别即对立,但还没有使差别达到内在的否定性。只有“思维的理性”才能达到对事物规定性的自相矛盾的理解,因而也只有思维的理性才能把事物理解为自己运动的过程。马克思说,辩证法就是在对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它的否定的理解。这同列宁对“矛盾”的阐释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应当从这样的“矛盾”的观点去理解和推进辩证法的“发展学说”。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3、224页。

[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7页。

[3]《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1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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