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第1页)
第二节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
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假说和理论。辩证逻辑主要的任务就是揭示诸思维形式的内在联系,从而使人们自觉地运用思维形式并根据它们的内在联系去辩证地思考,通过思维形式的矛盾运动更深刻地反映客观世界和实践活动的内在本质。
一、概念
概念是所有辩证思维形式的“细胞”和“胚芽”,在概念的内在矛盾中包含着尔后判断、推理和理论体系演化的一切萌芽。概念是矛盾的统一。
首先,概念是主观和客观的对立统一。
概念属于意识范畴。当意识以概念的形式反映事物时,经过了思维的加工制作,撇开其现象的方面,舍去其偶然的、非本质的属性,抽取和概括出其必然的、稳定的、本质的联系。从这一方面来说,概念是主观的。但就内容而言,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因而又是客观的。
同样,概念的发展、新概念的产生和旧概念的淘汰,本身是概念在思维中演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主观的,表现为由概念到概念群再到概念系列的分化,仿佛是概念“自己构成自己”;概念的这种引申、分化和“自己构成自己”,在实质上是人的实践发展的反映,实践中的新问题、新信息使人们从新的角度来反思概念,从而使概念有了新的内容,这一过程归根结底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所决定的,是对客观事物发展着的新内容的反映。坚持能动的反映论,坚持主观和客观的对立统一,这是辩证思维形式的根本特点。
其次,概念是灵活性和确定性的对立统一。
概念所反映的具体的客观事物,无不充满着矛盾,无不处在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因而作为客观事物主观反映的概念具有灵活性和变动性。“人的概念不是不动的,而是永恒运动的,相互过渡的,往返流动的;否则,它们就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13]正是由于客观矛盾映入主观思想,组成了概念的矛盾运动,才推动了思想的发展。
概念的灵活性、可变性,并没有否定概念的确定性。以原因和结果这一对概念为例,甲是乙的原因,乙是甲的结果,同时,乙又是丙的原因。乙从它是甲的结果转化为丙的原因,这就是因果概念的灵活性、可变性。但是,就甲引起乙的关系来说,乙只能是结果;就乙引起丙的关系来说,乙只能是原因。这就是说,就一定的关系来看,因果概念又是确定的。概念间的相互过渡、相互转化的灵活性,并没有否定概念的确定性,相反,由于揭示了具体关系和具体过程,意味着概念的更为准确的确定性。
概念的灵活性和可变性的重要表现,就是随着人类实践和认识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容。概念的变化、发展和更新,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制定新概念,即实践和认识的内容扩大到前所未及的领域,就会形成新的概念;二是抛弃旧概念,即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那些经不起实践检验的旧的错误的概念不断地被新的正确的概念所代替;三是“改造”原有的概念,即对原有的概念给予新的解释。
事物的运动和实践的发展是概念灵活性的客观基础;事物每一阶段、每一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则是概念确定性的客观基础。概念的灵活性包含着确定性,是与确定性相联系的灵活性;概念的确定性包含着灵活性,是与灵活性相联系的确定性。辩证逻辑的概念是灵活性和确定性的对立统一。列宁指出:“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这就是实质所在。主观地运用的这种灵活性=折中主义与诡辩。客观地运用的灵活性,即反映物质过程的全面性及其统一性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的永恒发展的正确反映。”[14]
再次,概念是抽象性和具体性的对立统一。
作为思维的逻辑形式,概念是外延和内涵的统一。在形式逻辑看来,外延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数量的多少;内涵则是指在这个范围内所有事物的共同属性的反映。概念的外延越大,内涵就越贫乏;反过来,概念的外延越小,内涵越丰富。这就是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反比关系定律。形式逻辑着重研究的是概念外延的大小和含有属性的数量,即概念的“量的”方面。辩证逻辑则进一步对概念作“质的”分析,揭示概念外延和内涵之间的量与质的对立统一。
概念内涵所有的特性不仅有量的差别,而且有质的差别,即认识程度的差别。就是说,不能仅仅把概念看做是一定数量的属性总和的反映,而应进一步区分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一级本质、二级本质和更深刻的本质等。辩证逻辑关注到的是这些为数虽少的属性却揭示了事物的更为深刻的本质,从形式逻辑所说的大概念内涵的贫乏处看到了其内涵的深刻性,并认为,正是由于这些内涵深刻,所以才能说明更多更丰富的事物。形式逻辑之所以得出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反比关系的定律,是由于它撇开了概念内容的具体性,只研究概念形式的抽象性,而辩证逻辑则认为,概念是抽象性和具体性的对立统一。
概念当然是一种抽象,但科学的抽象更深刻、更完全地反映着具体的事物、关系和过程,是充满着具体内容的抽象。马克思指出:“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场合,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15]例如,只有最发达、最复杂的社会形态——资本主义社会的条件下,才能形成劳动一般的概念。“劳动一般这个抽象,不仅仅是各种劳动组成的一个具体总体的精神结果。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样看待,适合于这样一种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形式中,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一定种类的劳动对他们说来是偶然的,因而是无差别的。这里,劳动不仅在范畴上,而且在现实中都成了创造财富一般的手段,它不再是同具有某种特殊性的个人结合在一起的规定了。在资产阶级社会的最现代的存在形式——美国,这种情况最为发达。所以,在这里,‘劳动’、‘劳动一般’、直截了当的劳动这个范畴的抽象,这个现代经济学的起点,才成为实际上真实的东西。所以,这个被现代经济学提到首位的,表现出一种古老而适用于一切社会形式的关系的最简单的抽象,只有作为最现代的社会的范畴,才在这种抽象中表现为实际上真实的东西”[16]。
最后,概念是共性和个性的对立统一。
从同类的个别事物多样的个性中抽取概括出来的共性,并没有使个性消失,而是把它们保存下来。在说明科学的概念所反映的共性(普遍)时,列宁引证并高度评价了黑格尔的观点,即“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这个深刻的辩证法思想说明,辩证逻辑的体现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概念是具体的概念,这同失掉或缺乏个性内容的贫乏的抽象概念是根本不同的。例如,有些资产阶级社会学家把国家定义为土地、人口、主权三要素的总和,就是一种贫乏的抽象。土地、人口、主权确实是所有国家的共性,但这些共性并没有概括出的国家本质这个最深刻的共性,因而无从说明各种类型国家的不同特点。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样的国家概念才真正揭示了一切国家的本质,是包含了多样个性的共性,即不同国家的种种个性取决于阶级关系的性质和状况,不同的阶级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国家。抓住了阶级统治关系这个共同的本质,就可以说明不同国家的不同特性。
共性不能与个性直接相符合,个性也不能简单、直接地表现为共性。概念中的共性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概念所反映的只是大量现象中本质的、必然的和规律性的东西,并没有直接反映那些个别的、偶然的东西。例如,商品的价值反映了多种多样、变动不居的商品价格的本质——消耗于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但价格并不是直接与价值相符合,也不是简单地、直接地表现价值。同时,价格不管怎样复杂多变,却始终是在价值周围波动,归根到底是由价值所决定的。在看到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时,不能忘记二者的对立;反过来,在看到共性和个性的对立时,也不能忘记二者的统一。在认识过程中自觉掌握这一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就既要以凝结于科学概念中的关于事物共同本质的认识为指导观察和把握事物的个性,同时,又不能从概念出发,用概念来代替个别事物,而是要使概念的运用和对事物的具体分析紧密结合起来。
辩证思维应“以概念本身的本性的研究为前提”[17]。概念的本性就是上面所分析的概念的内部矛盾性。辩证思维形式中的具体概念是思维的“细胞”。这是因为,具体概念凝聚着人类认识的成果,是人类思维史的结晶,因而是人类认识的总结形式;同时,概念又是人的认识的新的起点,人类凭借着概念向各个未知的、更新的领域深化,从而形成向新知识的运动过程。概念就是人类认识总结和新的起点的对立统一,这一过程也就是在实践的基础上由概念进入判断、推理的过程。
二、判断
判断是概念的内在矛盾的展开。概念和判断是相互依赖的,任何一个判断,哪怕是最简单的判断,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构成的,在这个意义上,没有概念就没有判断;任何概念的内容又都是由判断来揭示的,每一概念的定义就是一个判断或一系列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判断也就没有概念。
如果说在概念中共性和个性的矛盾是以隐蔽的、潜在的形式存在着的,那么,在判断中这一矛盾则通过主词和宾词的关系以被揭示和展开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在“哈巴狗是狗”、“铁是金属”、“树叶是绿的”等判断中,主词代表个性,宾词代表共性,主词和宾词的关系就是个性(个别)和共性(一般)的关系,其逻辑形式就是:个别就是一般。在判断中,共性和个性的对立又达到了统一。这种结合不是机械的相加,宾词所反映的共性存在于主词所反映的个性之中,主词所反映的个性使宾词中反映的共性得到表现和具体化。共性是以个性为基础的共性,个性是表现共性并使之具体化的个性。可见,判断是概念内在矛盾的展开,是在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概念和判断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共性和个性的对立统一,是共性和个性矛盾发展的不同阶段。
判断这种思维形式通过肯定或否定来反映实际存在的关系。形式逻辑看到肯定和否定之间的区别,把判断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并规定对同一事物、同一关系不能同时做出肯定和否定两种判断,否则,就会造成“逻辑矛盾”。辩证逻辑在看到肯定和否定区别的同时,进一步看到肯定和否定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事物、同一关系中,在同一事物、同一关系中存在着既肯定又否定的矛盾。
辩证逻辑中的判断是反映事物内在矛盾及其发展变化的判断。在辩证逻辑中,判断对概念内在矛盾的揭示有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主词判断,其特点在于,揭示主词所反映的对象将转化为它的矛盾对立面。在主词判断中,主词是被揭示出内在矛盾的概念,而宾词则是用来揭示主词内在矛盾的手段。例如,“肯定就是否定”,“生产是消费,消费是生产”,“直线等于曲线”等。所有这些判断,都有“S是非S”的矛盾形式,它在主词与宾词的对立中揭示出二者之间的同一,其实质是矛盾观点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