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实践的形式特征和结构(第2页)
随着实践活动的发展及其形式的多样化,实践职能出现了分化、专业化和综合化、整体化两个相反相成的趋势。
实践职能的分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人所担负的实践职能不断地从人身上分化出来,交给人所创造的实践工具去进行和完成,这是由工具的进化和发展所造成的实践职能的分化。实践不断向深度和广度的发展不仅产生了创造新的实践工具以代替原有实践工具的要求,而且也为新的实践工具的创造提供了可能和条件,于是出现了新的实践工具;新的实践工具的出现,总是以新的形式进一步解放了人的体内器官,扩大了人的体力或智力,从而使人的实践能力不断提高,使实践的水平不断提高。
实践职能的分化是同实践工具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在使用手工工具的阶段,实践者同时承担着三方面的职能:用自己的双手操纵工具直接作用于对象,承担“天然工作机”的职能;用自己的体力作为动力从事物质生产活动,承担“天然动力机”的职能;用自己的大脑控制实践过程,承担“天然智能机”的职能。在这个阶段,实践的操作、动力、控制职能全由人来承担。由于人的有限的体力不适应改造巨大的、复杂的物质形态,于是人们首先创造出简单的机器即工作机,工作机仍需以人为动力,但已经可以进行简单的机械化实践活动。在此基础上,蒸汽机、电动机等各种动力机,以及相应的传动装置的发明和使用,使机器越来越复杂,成为由工作机、动力机和传动机组成的机器系统,人的动力机的职能、工作机的实践职能都逐步由机器系统这一工具取代了。这是实践职能的又一次分化,对机器系统操作管理的需要,又使人们创造出控制机这一新的工具,从而进一步解放和扩大了人脑的职能,使实践的职能再一次分化,并使实践进入了智能化活动的高级阶段。
由此可见,工具的发展不断在人身之外创造出更强大的手段代替先前的手段,把人自身的操作、动力、控制的职能逐步转移出去,这就是由工具的发展所体现的实践职能的分化过程。
二是统一的实践主体分化为各个不同的实践集团,社会成员被相对固定地分配在不同类型的实践当中,分别执行不同的实践功能,即专业化。这是由主体的社会分工所体现的实践职能的分化。
在实践的社会结构中,分工使每一个实践者只从事社会总体实践的一个部分、一个环节。从个人活动来说,社会分工是外在的,是客观制约个人活动的因素;从社会总体来看,分工又是内在的,是社会得以进行实践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过去在个人身体内由各种器官担任的分工,现在在社会范围内被分配给不同的集团去执行,如某些个人或集团执行与对象直接作用的人的肢体的职能,这些人就是从事直接生产实践的劳动者;某些个人或集团执行控制肢体动作的人脑的职能,这些人就是不直接从事生产实践的脑力劳动者。
随着实践的发展,分工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扩大和深入到实践的每一个领域。由分工所导致的实践职能的分化产生了双重后果:一方面,分工使个人专门从事于某种特殊的实践,促进了个人的发展,推动了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分工使个人的发展变得片面和单一了,尤其是在阶级社会中成为阶级压迫的条件。因此,只有不断提高生产力,消除私有制,才能消灭旧式分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3]。
三、实践活动的系统结构
实践活动内含主体、客体和中介三个基本因素,其中,每个因素又具有各自的结构,自成子系统。实践中的主体、客体和中介这三项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它们的动态结合、变化和发展构成了实践的运行和演化,决定着人的实践活动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
实践的主体就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担负着提出实践目的、操作实践工具、改造实践客体,从而驾驭和控制实践活动的任务。实践的主体具有复杂的能力结构,是体力和智力、物质和精神相统一的社会存在物。在实践主体的能力结构中存在着三种基本要素:
第一,作为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的“人本身的自然力”[24],这是实践主体能力结构中的物质基础。人并不是超自然的主体,而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与自然界相适应的自然力,因而可以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正因为人首先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所以,才能以一种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物质力量同自己的物质对象发生相互作用。但是,人又不同于一般的自然物,人的物质力量是精神支配下的物质力量,所以,人不仅能够适应自然界,而且可以能动地改造自然界,甚至创造出自然界本身不可能自动生成的客观对象。因此,“人本身的自然力”不仅包括执行大脑指令的运动器官和效应器官,而且也包括作为人的活动的指挥中枢和控制、调节系统的大脑及其神经系统。
第二,进入主体实践活动领域,并为主体所掌握和运用的知识,这是主体能力结构中的智力因素。实践是人的有目的的自觉的活动,只有遵循客观规律才能取得实践的成功,因此,主体必须掌握和具备与特定活动对象有内在联系的知识,才能正确支配“人本身的自然力”,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知识具有多种存在形式,当知识作为人类精神生产的观念性结果,仅仅存在于理论上时,还不属于实践主体能力结构的一部分。在实践活动中,作为主体能力的知识要素是指为主体所消化和吸收的知识,主要是作为主体改造客体的目的和方法而发生作用的。主体只有掌握了关于实践对象、实践手段及实践主体自身的有关知识,才能根据主体的需要、客体的本性以及实践手段所提供的可能性,作出关于主客体关系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测和展望,即提出实践目的,并设计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途径、方法和步骤。
第三,主体的情感和意志是实践主体能力结构中的精神动力因素,对主体实践活动的发动与停止、对主体实践能力的发挥起着重要的控制和调节作用。实践的主体是知情意相统一的整体,实践主体能力的发挥不仅取决于知识的主导作用,而且总是伴随着主体对客体的情感体验和意志努力。情和意本身是相互作用的,二者的统一构成人的实践活动中的非智力因素;这种非智力因素又同人的智力、知识的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人本身自然潜能的发挥程度。积极的情绪和顽强的意志能够激发主体释放出足够的活动能量去实现实践的目的;反之,消极的情绪和懈怠的意志只能削弱主体的活动能量,对实践活动起抑制、减弱和妨碍的作用。马克思指出:“**、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25]情感、意志对主体实践活动的重要作用,充分说明人的主体能动性从根本上不同于动物的本能式冲动。
这表明,人作为实践的主体既不像唯心主义者主张的那样是纯粹精神的实体,也不像旧唯物主义主张的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存在物,而是以体力和智力、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存在物。作为实践主体,人的本质不在于它的自然性,而在于它的社会性。人的主体能力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力量,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实践活动。实践造就和发展着主体的能力,主体的能力又反过来推动实践的发展。
实践的主体还具有自己的社会结构。从社会构成来看,可以把实践的主体划分为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和人类主体四种形式,其中,每一种形式都按主体从事实践活动的范围、方式不同而相互区别;同时,这些不同的活动形式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构成统一的主体活动系统。
个人有其相对独立的实践范围和形式,在这个意义上,个人是独立的主体,即个人主体。实践的主体既不是脱离社会的抽象的个人,也不是脱离个人的抽象的社会。承认人的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并不等于否认个人主体这种主体的社会形式。
集团主体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主体形式,指的是以一定的集体、团体、群体形式进行实践活动所形成的主体。任何形式的集团主体都由或多或少的个人组成,这些个人彼此之间既分工又协作共同从事某项改造客体的活动。
社会主体是指一定地域内的人所组成的社会整体。在阶级对抗的时代,尽管社会中存在着利益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阶级和集团,但只要这个社会还没有因为内部的对抗发生剧烈的外部冲突,它就自然要在一定的意义和程度上使自己以社会总体的形式从事某些实践活动。这个内部包含着不同阶级、集团和个人的社会总体,就是社会主体的活动和存在形式。
人类主体是实践主体的最高形式,指的是历史发展着的人类整体。迄今为止,自觉的人类主体还没有形成,这一方面有自然的原因,如地理的原因使不同地域的民族之间产生了一定的隔离性,更重要的还有社会的原因,在国际上还存在阶级利益、民族利益对立的条件下,人类只能在某些有限的方面,在一定的条件下共同以人类主体的身份从事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消除了阶级差别、民族对立的共产主义社会,自觉的人类主体才能真正形成。在此之前,人类主体是作为各个时代不断发展着的社会主体的总和而存在的。
对主体社会结构的分析表明,在实践活动中,具体的实践主体不仅同一定的客体发生着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而且主体和主体之间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具体的实践主体一方面受到其他主体与社会的制约和影响;另一方面又以其能动的活动制约和影响其他主体与影响社会。因此,在实践中,不仅主体和客体之间发生相互作用,而且在主体内部也发生着不同主体之间的交往和互动过程。
在实践活动中,客体是主体活动对象的总和,是进入主体对象性活动的领域,同主体发生功能性的联系,或为主体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客观事物。因此,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实践的客体:一方面,客体是一种不以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这是客体自身的客观性的方面,不仅客观事物在成为客体之前具有客观性的特征,而且在成为客体即进入主客体关系的结构以后,这种客观性的特征也仍然保持着;另一方面,客体不是与客观事物相等同的概念,客观事物只有进入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中,并为主体活动所指向时才成为客体。这是因为:
第一,哪些客观事物能够进入实践活动成为客体,不仅取决于这些客观事物的自在本性,而且也取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程度和水平。马克思在批评费尔巴哈时指出:“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甚至连最简单的‘感性确定性’的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交往才提供给他的。大家知道,樱桃树和几乎所有的果树一样,只是在数世纪以前由于商业才移植到我们这个地区。由此可见,樱桃树只是由于一定的社会在一定时期的这种活动才为费尔巴哈的‘感性确定性’所感知。”[26]这表明,自然界对人来说不是抽象地而是具体地存在着,自然界的哪些事物作为主体活动的对象,成为实践或认识的客体,取决于客观事物具有哪些可被人类利用的性质,以及人类实践能否利用客观事物的这些性质。
第二,客体是由实践活动历史地规定着的,就是说,客观事物不是一下子和整个地成为实践活动的客体,客观事物被纳入主体的对象性活动要有一个过程。即使已经进入主体和客体关系结构的客观事物,人们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不断发现客观事物的新的属性和结构,从而以新的方式改造和利用它们,以满足人们不断发展的需要。例如,煤从很早开始就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客体,但在很长时间内只是作为燃料,随着实践和科学的发展,人们又逐步发现煤的多方面属性和特性,从而使煤又成为化工的原料。
第三,客体的存在和发展不仅表示客体本身发生了特定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本身就是主体本质力量的确证,是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就是说,通过客体的变化发展可以透视主体能力的变化发展,客体不断扩大和加深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的实践活动、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27]旧唯物主义哲学仅仅就客体谈客体,并把客体理解为抽象不变的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则在实践的基础上,把对客体的理解客体同对主体活动的理解客体结合起来,深刻而全面地揭示出客体的特征及其对主体活动的意义。
同主体一样,客体也是历史的范畴,被纳入主体对象性活动范围的客体是不断扩大和变化的,具有多种形式。其中,基本类型是自然形式的客体、社会形式的客体和精神形式的客体。
自然形式的客体是客体的最基本的形式。在人类最初的、最基本的实践中,“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28]。自然形式的客体既包括刚刚同人的对象性活动发生关系的自然物,也包括人们用某种方式改造或制造出的人工自然物。人工自然物既是主体实践活动的结果,同时又是主体实践活动进一步改造的对象。
社会形式的客体是指已经对象化的现实的社会结构,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包括体现在物上的社会关系。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必须同时把人与人的关系作为认识和改造的对象,社会关系因此就成为社会形式的客体。
精神形式的客体是指人类精神生产的结果以物的形式存在,并成为人们实践活动的对象。以书籍为物质载体的理论、学说,以磁带为物质载体的音像制品,以其他物质形式为载体的艺术品等,都有自己的“物化”形式,但人们所注重的不是它们的物质形式,而是这些物质形式所体现或携带的精神内容。
主体和客体是实践结构的两极,但仅仅有主体和客体还不能形成现实的实践活动。在主体和客体之间还有一个把二者联结起来的中介系统,这就是各种形式的工具以及运用和操作这些工具的程序和方法。就实物构成来看,可以把工具分成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作为人的肢体延长、体能放大的工具。从原始的手工工具、畜力使用,到近代以至现代的机器和动力能源系统,都属于这类实践工具,其共同特点是,强化人的某一方面的体力、放大人实际作用于客体的某方面的功能,从而作为主体和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中介和导体而发挥其作用。
二是作为人的感官和大脑延伸、智力放大的工具。从传统的望远镜、显微镜,到现代的自动探测器、遥感装置,从机械计算器到电子计算机系统等,都属于这类实践工具,其共同特点是,放大与延伸了人的感官和大脑,突破了人的感官和大脑的自然界限,极大地提高了主体接收、处理和加工信息的能力,从而使人们能够有效地改造和实践对象。在现代,这类实践工具的发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日益精密,接收和加工信息的能力越来越高;二是日益自动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脱离人的直接控制而表现出某种相对独立性的特点。这类实践工具的发展,使实践越来越具有智能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人的实践活动以主体、中介和客体为基本骨架,其中,实践的主体是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因素,实践的客体是制约性因素,实践的工具则是把主体与客体连接起来,使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得以实现的中介。在有目的的活动的驱动下,通过目的、手段和结果的反馈调控,人们实现着对物质世界的实践把握,从而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