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意识的特性和作用(第1页)
第三节意识的特性和作用
意识的客观基础、内在本质和基本结构表明,人类意识是在人类同周围世界的现实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为适应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在对意识世界本身作了考察之后,有必要从意识和世界的相互联系方面,进一步探讨意识的特点和作用,从而在更高的层次上全面地理解和把握人类的意识。
一、意识与实践的关系
意识作为人们在对象性活动基础上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观念的反映方式,它对人的实践活动具有绝对的依赖性。人的生存和发展是以他的现实的对象性活动为前提的。离开了这种现实的活动,包括意识在内的整个人的生命存在都是不可能的。可以说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意识世界更为深刻和完整的本质。把意识和实践活动等一切现实的对象性活动相联系,全面地揭示出人类意识的社会实践的性质,正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特色和重要贡献之一。
在哲学史和心理学史上,有的学派把意识同世界、行为、活动割裂开来,只把意识作为纯粹观念的东西封闭在自身中来研究;而有的学派则把行为、活动同意识相分离,只把人的行为活动当做无意识的东西来研究。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特点,是把人的实践活动引入意识论,从主体和客体、意识和物质的现实的、辩证的统一方面全面地规定和研究人的意识。
主体对客体世界的对象性的实践活动,既是人类意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人类具有意识能力的自我确证。正是“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18]。意识是人的头脑中的对象性关系和活动,它必定是以人的外部的物质的对象关系即实践为其现实基础和中介的。现实存在着的外界客体,首先是人们实践改造的对象;人同外界环境的关系,最直接的现实关系是实践性的关系。
从历史的发生学来看,也证明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理论关系是在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实践活动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认为,人们决不是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而是通过现实的实践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进而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的。正是由于这种现实活动过程的不断重复,这些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及其属性,才被逐渐烙记在人们的头脑中,人们也才由此而学会“从理论上”把这些外界物同别的外界物区别开来。[19]
人的实践活动不但为意识提供了现实的对象和内容,而且也为意识提供了现实的主体。这是因为,人之所以成为现实的意识主体,是由于人们获得了一种与动物行为活动有着本质区别的新的适应周围环境的现实方式——对象性的实践方式。人们只有在改造对象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在实践的和观念的两个方面都成为与周围环境既对立又统一的活生生的主体。更重要的是,在对象化的实践活动中,人们既不断地再生产着外部的对象世界,同时也不断地再生产着全新的主体,即人自身。不仅如此,实践的物质活动还为人们的意识活动提供了越来越广泛和重要的认识工具。
因此,考察意识活动的实践本性是十分必要的。实践活动为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所提供的现实客体、现实主体和现实工具,实质上是实践客体、实践主体和实践工具以及主体和客体之间实践关系向人脑思维活动的内化。意识的结构和实践的结构存在着直接的相关性。这表明,实践活动直接规定着意识的本质和结构,并构成了意识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力。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人的意识、“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20]。
改造世界的对象性实践活动过程,同时也是人的意识存在和活动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就意识和大脑关系来讲,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但从意识和实践活动关系来看,意识则是人们掌握外部世界和自身的一种现实的存在和活动方式,而且人的意识归根结蒂是为实践活动服务并在实践中接受检验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表现在对象性实践活动中以及凝结在这种活动产物中的意识,是一种外在化、现实化和物态化的意识,它们实际上是意识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的存在形式。因此,马克思指出:“人不仅象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21]人的意识也同样如此,它不仅存在于思维着的头脑之中,而且必然要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现实地、外在地表现出来,并以客观的物化形式而存在着。因此,人的意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它们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既对立又统一。
实践是意识的一个重要因素、环节,而意识也是实践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和内容。这就是说,实践性是人的意识活动的一个基本规定和特点;意识性也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基本特性之一。
意识离不开实践,实践也离不开意识。人的实践活动和动物活动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人的实践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人能够把自己的生命活动和实践活动本身作为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正是这种“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22]。对人来说,从实践目的到实践结果的整个现实的实践过程,始终都渗透着意识的、观念的东西,体现着人们的精神力量和理性的智慧,实现着意识的能动的创造性。实践活动是人的需要、知识、意志、情感、才能、理想等的主体本质力量的现实化,即物化的过程。因此,人的实践活动及其产物,是主体即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23]。
总之,如同离开人的实践就无法正确理解人的意识一样,离开了人的意识,人们的实践活动也同样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把握。承认在主体和客体之间物质性关系基础上的人的意识和人的实践的内在统一性,正是辩证唯物主义意识论和实践论的基本原则。
二、意识的基本特点
从意识和实践的相关性方面来考察,说明实践性是人类意识的基本特点,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然而,意识本身并不等于实践。相对于人的物质的现实活动而言,意识还有它的一些具体的特殊性。
第一,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人类意识不是封闭在人们头脑中纯粹主观自生的活动,它始终依赖于被意识的客观对象和物质的实践活动,同现实世界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但是,意识作为人在头脑中掌握世界和人自身的一种精神的、思维的、理论的活动,毕竟有着自己独特的本质规定,是一个同其他运动着的事物有着质的区别的独立发展着的活动系统。意识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人类的意识活动是和物质活动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精神活动过程,主观性、观念性是它的最直接的本质特性,它有着和其他事物不同的独特的活动结构、机能和功能。
(2)人类的意识活动有着独特的存在形式和表现方式,有着相对独立的发生和发展规律,有着独立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具有相对独立的自觉的能动作用,意识的自由性、意向性、预见性、创造性、超越性和反思性,更是意识活动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
(3)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职能部门和脑力劳动者专门从事思想理论、新闻传播、文学艺术、科学研究和知识教育等精神文化活动,这也体现了意识活动的相对独立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类意识一开始是同周围可感知的环境和生活实践活动直接“纠缠”在一起的,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特别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意识就有了更多的相对独立性,“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24]。
第二,意识的个体主体性和社会历史性。
意识的个体主体性和社会历史性及其统一,是人类意识活动存在和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就意识存在和发展的主体形态来看,它是通过个体主体和社会历史主体这两种基本形式体现出来的。意识的存在离不开具体社会和历史条件下的个人,而这种个人又都有自己独自的特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符合现实生活的观察方法是“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把意识仅仅看作是他们的意识”[25]。人类社会历史不是处于个体之外,而是由世世代代从事实际活动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意识的历史发展也是由无数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个体主体来实现的。个体主体是人类意识的现实承担者;个体意识是人类意识基础性的组成部分和存在形态。因此,意识具有明显的个体的主体性。
意识的个体主体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历史的意识以个体的形式而存在,这是社会历史意识的个体化过程,即个体学习、了解和掌握社会历史意识的过程;二是个体特质在意识上的反映和表现,也就是体现个人特性的意识,如个人的需求和愿望,个人的观点和信念,个人的气质和情感,个人的爱好和志趣,个人的品格和情绪等。这两种意识的内在统一,构成了每个个体独特的内心世界和意识结构,从而表现出人类意识的强烈的个体的主体性特点。
但是,作为意识主体的个人,不是孤立存在的生物个体,而是有意识的社会存在物。“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26]人之所以成为意识的现实主体,最主要的是由于他是社会性的存在物,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现实存在的个人,总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下的个人。每个个人和每一代人都必然会遇到历史的现成的精神文化遗产,并且只有在继承这种社会历史的精神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新的创造。
“一旦人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27]人类意识世界也是这样,它既是过去历史运动的结果,又是新的历史运动的出发点。就个体方面讲,每个人首先只有学习、继承和掌握历史的、传统的和社会的意识,才有可能使自己成为有意识的主体和创造新的意识的主体。每个人只有接受和内化社会的、历史的意识,才有可能形成富有个性的个人意识。
任何时代的任何一种意识,既是以往历史时代的产物和再现,又是该时代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和表现。人类意识无论以个人为主体还是以社会为主体,都具有鲜明的社会历史性。正因为如此,人类意识才有无限多样的表现形式,才有不同的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才有不断积累着和扩展着的精神文化,各个时代的人们才能在新的起点上进行新的精神文化的创造。
意识的社会历史性具有广泛的内容和丰富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是:只有在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交往中才能产生人的意识;意识总是反映和体现着一定时代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存在;个体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并且总是打着社会的烙印;意识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并通过传统文化而世代相传;意识通过历史的沉淀而成为一种民族心理;意识通过文学艺术、教育文化、法和道德以及学术理论等系统的、整体的形式直接表现为社会意识;意识通过团体、党派等各种社会组织而成为“共同体意识”;意识通过各种交往和传播媒介在各个民族和国家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和相互促进,等等。正确认识和理解意识的个体主体性和社会历史性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对待和处理个人与社会、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和外来文化等关系,都有着不可忽视的指导意义。
三、意识的能动作用
意识的能动作用作为人类意识的重要特点之一,表明意识归根到底是为了适应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客观需要才产生和发展的。如果意识不能在一定范围内满足这种需要,那么,它就失去了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因此,考虑到意识的作用的重要性,应该考察意识的能动作用这一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