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第2页)
(6)身体健康。
以上是对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要求。但由于教育行政组织的领导者、专门业务人员与一般工作人员的任务、职责的不同,因此在条件要求上也有要求程度的不同。
2。教育行政机关人员的选拔任用方式
其选拔任用方式主要有委任及考试录用两种。
委任是由有任免权的机关或领导者依据法律规定提名委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级各类教育行政组织的领导人员。这种方式是我国现行任用制度中最大量、最经常使用的方法。我国的委任制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之上的,这就要求在选拔任用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前,必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群众与领导相结合,使被任用的人员符合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必备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委任这种选拔任用方式的长处。
考试录用是以公开考试的方法,择优录用教育行政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各级各类行政部门录用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主要方式。使用这种方式要求有较严格的程序:①规定招考条件、要求和时间。②进行公开统一考试。③按规定择优录用。这种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教育管理现代化的需求,提高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但目前尚未普遍实行,更未形成制度,有待于逐步实施与完善。
除此之外,还有选举的方式。总之,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它需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研讨。
在这一部分里,还应涉及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培训等问题。这里从略。
三、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公务员制度在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中的内在有效机制
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
所谓公务员制度的内在有效机制,是相对其外部运作条件而言。我们说,公务员制度同其他管理制度一样,其有效运作一方面取决于与之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也是最根本、最具关键意义的部分,即制度本身所包含的规范内容是否完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性法规,是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干部人事制度的利弊,扬弃我国人事行政管理的历史传统,学习和借鉴各国对公务员有益的科学管理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因此,《条例》的内容是比较完善的,共有18章88条,具体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迁、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管理与监督的内容。因此可以说,我国公务员制度实施的起点是比较高的。《条例》的实施自1993年10月1日开始,至今不过几年的时间,应该说还处在起步的阶段或者说实施的探索阶段,公务员制度的内在机制暂时还未充分显示出来。随着实施工作的有效推进,相信公务员制度所内含的有效机制一定会在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政府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中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那么,我国公务员制度主要有哪些有效机制呢?夏书章主编的《行政效率研究》一书将其归纳为三个机制,即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
1。激励机制
激励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的激励机制有助于保持和提高公务员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力和工作效率。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奖励和纪律规定、职务晋升制度、职位分类管理方式等方面。
——奖励:奖励是激励机制的主要构成部分。《条例》第六章中对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原则、类别、方法和程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内容与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暂行规定》相比更完善、更全面、更具操作性。如,在奖励条件方面,《条例》规定既奖励在本职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又奖励在本职以外特别是在突发事件中如抢险、救火等特定环境中做出贡献的。此外,特别把与行政效率直接相关的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和有发明创造等行为表现列为奖励条件。这说明对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视。又如,在奖励类型上,改变了1957年规定中的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的分类,将公务员奖励种类规定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同时规定被授予上述奖励的公务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充分体现出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纪律:《条例》不仅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在奖励方面给予规范外,还从消极方面进行了规范,反映在对公务员纪律的规定中。公务员纪律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保证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维护国家行政机关良好形象而要求公务员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对公务员不应有的行为的约束和限制。目的是使公务员在不应有的行为面前有所警戒,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这在目前我国官僚主义严重,官风不正的情况下,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条例》第七章纪律的规定内容既包括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则,也包括对违反纪律的公务员的惩处。应该说惩处也是一种激励机制,虽不是激励的主要方面,但同奖励的激励目的是相同的,即调动人的积极性,当然,惩处的激励作用的实现必须使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与1952年政务院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和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规定》相比,《条例》中“纪律”一章的规定在惩处条件、处分种类等方面,突出了新时期惩处工作的特点,即强调了对违反政治纪律、影响在市场经济中政治职能转换或实现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的惩处。该章的第三十一条具体列举出公务员不得有的十四种违纪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也是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或违反纪律的处分条件的规定。此外,“纪律”部分中规定的行政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去掉了1952年和1957年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的降职、留用查看两个层次。
——职务晋升:国家公务员懂得职务是职权和职责的集合,它不仅意味着一定的职权、任务和责任,同时蕴涵着与此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甚至还是担任该职务人员的道德、知识和能力水准的一种表征。职务晋升是公务员通过升任较高的职务,与行政机关构成新的职务关系,它意味着公务员所处的地位上升,职权扩大和责任加重,也意味着工资、福利待遇的提高。所以,职务晋升不仅是使人事相宜的管理手段,而且是激发公务员敬业精神的有效途径。《条例》在学习借鉴各国政府的做法和总结我国的干部提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公务员晋升制度,具体内容主要包括:①公务员晋升的原则和标准,即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工作实绩。这里强调注重工作实绩是因为工作实绩是德才的综合反映,要求把工作实践作为衡量公务员能否晋升的主要依据。这样的规定可以鼓励公务员讲实效、办实事,避免空谈和走形式。②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主要指公务员本身的学历、资历的条件和其他方面的条件,诸如,身体条件、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等。一般讲晋升职务的不同,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也不同。职务级别越高,则要求文化程度越高,工作服务年限越长。这样的规定可以鼓励公务员注重和不断加强自身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的提高,自身实践经验的积累。
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是公务员录用、晋升、考核培训标准制定的依据。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国外的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优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是设置国家公务员职务和等级序列。职务系列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子系列。与职务系列对应的还有级别系列。这样的分类制度可以使一部分具有资格条件的公务员沿着科级、处级、司级和部级的领导职务系列晋升。因受职务限额和任职年龄等因素的限制,不能晋升领导职务而又具有晋升资格条件的公务员可沿着主任科员、调研员、巡视员等非领导职务系列晋升,使所有公务员在晋升面前具有相同的机会,这可以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提高工作实效。
2。竞争机制
主要体现在录用、职务升降和考核奖励的制度中。
——《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以公开考试的方法录用公务员,体现了竞争原则,通过考试优胜劣汰,能激发人们奋发进取,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提供条件,也从进口处保证了公务员的素质。
——《条例》第八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这就是说,公务员晋升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职位空缺。一般地讲,出现空缺而需要补充的职位在数量上总是少于期待晋升而又具备了相应条件的人数,这就必须通过淘汰性选拔,以达到择优晋升,保证进入空缺职位上的公务员的高素质、高水平。
——《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这里首先明确了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其次规定了考核结果的等次。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考核等次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只是等级的划分稍有不同。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可以说是我国对公务员的实际表现优劣的高度概括性评价形式,这样的划分等次的考核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长期使用的评语考核,考核结果不分等次的做法的改革,目的是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第三,规定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即作为干部的奖励、培训、职务晋升等管理活动的依据之一。这一规定赋予了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使考核作用的发挥得到了法律保障。具体到干部管理实践,可以使长期困扰我们的“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难题及考核往往陷于形式的问题的解决,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有望逐步得到克服。要使考核真正发挥出激励作用,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条例》中所确定的“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考核基本方法。
3。新陈代谢机制
新陈代谢不仅是生物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基本规律。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也必须遵循这一规律,也就是说,只有在不断地吐故纳新过程中,公务员队伍才能保持朝气和活力,形成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新陈代谢机制主要体现在培训和交流制度中。
——《条例》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了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培训的根据、原则、内容、类型以及培训与任职和晋升的关系等。与以往我国的有关规定相比,其突出特点是:①强调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②公务员培训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③强调培训形式的多样化,以保证公务员培训的普遍性。众所周知,现代化管理是科学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熟悉业务。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新思想、新理论、新技术层出不穷,因此,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就是现代化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所以公务员培训的根本目的和作用就是不断更新他们的知识、技能,提高素质。
——《条例》的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条中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交流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交流的范围和形式。前者为行政机关的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后者为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四种形式。这使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了良好的人员新陈代谢机制,对克服过去实际存在的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的弊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公务员的交流,可以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优化与廉洁,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