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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券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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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根据市场风险可能导致的市场波动,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适时调整担保标的范围及类别、可冲减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减少其可能给证券公司带来的损失。

第三,要强化动态监控能力,通过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完整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政策和流程,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并在此基础上促进该业务的稳健发展。

6。直投业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直投业务使得金融资本继续向产业资本延伸,通过金融平台实现了产业资本到金融资产的转化,并分散了证券公司由于二级市场所导致的收入波动性风险。直投业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措施主要体现为:一方面要确保证券公司对项目考察、筛选和实际投资的正确抉择。另一方面,由于项目申请上市时间和上市后1~3年不等的锁定期,要求对资金运作的精准规划与动态管理,并把控好整个投资回报期的全过程及各个方面。同时,依据监管层的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一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五)我国证券市场的三级风险配置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风险对冲市场的三级风险配置体系。第一级的证券发行市场实现了风险的初次分配,由于股权和债权分化使得经营风险分散到不同投资人,他们共同承担着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第二级的证券交易市场给初始分配的风险提供了反复转移的机会,其主要功能是风险交易和风险定价。第三级的风险对冲市场其典型的工具是融资融券、期货和期权等,当投资者认为经风险调整后的溢价过高,就可以在对冲市场上反向操作,实现风险规避和风险对冲。证券公司对风险配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风险分散、风险定价、风险结构化、风险流动、风险重组和风险对冲六个方面。

1。风险分散

实体经济的运行都存在着产业周期并置身于经济周期内,企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客观上需要分散到众多的投资者手中,同时也可以通过证券融资来缓解企业的经营困境。证券公司正是司职了这一风险分散的职能。

2。风险定价

风险的差异必然体现在股票和债券的价格中,面对日益复杂的宏观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日益市场化的竞争环境,市场估值、风险定价的能力和水准,凸显了证券公司风险配置的功能与作用。

3。风险结构化

证券公司需要将不同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结构化,创新出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并进行风险标识,而风险结构化的一个重要工具就是资产证券化和投资组合化。由于风险结构化后的产品更加复杂,如果不进行适当的监管,很容易陷入产品过度创新的误区并引发金融泡沫。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民众持有金融资产的意愿不断增强,而不同投资者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证券公司需要不断创新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4。风险流动

证券投资的本源是为了获得预期合理的收益,因此会有一个金融资产的持有期限,需要实现投资回报的货币化。在一个缺乏流动性的二级市场,资产持有者可能无法将资产进行合理变现,这将影响到未来一级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证券公司需要创造足够的市场流动性,吸引、刺激并扩充更多的市场参与者,使得资本市场上的资产持有者能够随时而有效地变现,并永续保持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和规模的不断扩大。

5。风险重组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存量资产的并购重组来实现风险的重新组合,实现劣质资产的剥离和优质资产的互补,借此保持证券市场的活力。并购重组是一项集专业性、融资性、复杂性为一体的活动,它涉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价格确定、融资安排、政策导引、法律事宜等诸方面的问题。证券公司应该在并购的策划实施、确定收购战略、提供融资安排等多个方面为企业提供具体服务。

6。风险对冲

当资金流向集中时,证券市场容易出现泡沫,此时由于市场的风险溢价过高,所以蕴涵着巨大的风险。证券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风险对冲的渠道,包括利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来对冲未来市场剧烈动**的风险。证券公司也可以直接作为参与主体进行反向操作,向市场传递泡沫化或价值低估的信号,引导投资者更加理性地投资,也能引导社会资本平抑“熊市”或“牛市”波峰值。通过证券公司的风险对冲功能,市场能够实现风险的化解,并能引导资源和资本的合理流向。

总之,证券公司利用其专业化的优势,能够起到进一步配置风险、优化社会风险结构的功能。风险开始流动就意味着中国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步入了康庄大道。

二、对证券公司的经营监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框架下,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为主干,针对证券公司行为的各类监管要求不断丰富与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明确了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审慎性要求;确立了资本约束的监管手段,以净资本规模为衡量标准之一,即对证券经纪、自营、资产管理、承销与保荐等业务,以及业务组合进行了分类对待的净资产约束标准。同时,建立了相应的量化评价体系,依据《证券公司分类管理规定》对其行为和结果进行评估,从而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一)证券监管的内涵

证券监管就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的内在问题为目的,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主体的各类活动和行为所进行的引导、干预与管制。任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如股价操纵、证券欺诈、内幕交易、虚假包装和恶意估值等均成为监管对象,并对其进行事前的有效预警、事中的及时监控和事后的严厉惩治,切实杜绝各类机构或个人以其拥有的信息、技术、资金、权利等强势,对其他投资者或被投资者权益的剥夺与侵害。

案例说明:2014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了对“老鼠仓”行为的监管与惩罚力度。如深圳某证券公司的主管人员利用重组、并购、即将上市等内部信息,囤积或认购关联股票(或股份)。由于触犯了“不公开交易罪”,被没收了一千多万元非法所得并被判处三年徒刑、缓期五年执行。这不得不引起证券业同仁的警觉与深思。

(二)对证券公司监管的机构及内容

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国家财政机关、审计监察机关及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公司有业务变更审批权、新业务审批权、报送业务资料的审查权;并“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和证券资产管理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的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与此对应,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专项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应当附有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等等。

(三)对证券公司的分类与监管

按照2010年修订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对其进行分类。风险管理能力考查资本充足、公司治理、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六个方面;市场竞争力考查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成本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五个方面;持续合规状况考查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或监管处置以及自律纪律处分。

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五大类十一个级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定的正常经营证券公司的基准为100分,将上述考查内容进行细分并赋予一定加减分值,再根据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度量,最终确定证券公司的具体级别。不同类别所反映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较好地控制新业务、新产品方面的风险;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在市场变化中能较好地控制业务扩张的风险;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需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总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分类结果对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即采取不同的措施、施行不同的监管力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并提高监管效率,客观上起到了甄别证券公司优劣的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整个证券业的规范与可持续发展。

三、基金公司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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