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假象与内在感知02(第2页)
[12]施通普夫(CarlStumpf,1848—1936),德国哲学家、理论心理学家,对音乐和声调心理学颇有研究。——译注
[13]康定斯基(1849—1889),俄国心理学家,1885年曾定义虚假幻觉,此外还论证精神病理学的概念。——译注
[14]心理的范畴肯定比意向行动的范畴广。它包容感受和状态感觉。幻想想象的内容是心理的,不管其中意指的是什么,是物理事物,抑或又是心理的事物;这一点是不能否认的。另一方面,只要能够避免无限的反向推求(比如由果而因),心理东西出现于其中的行动,亦即内在感知本身的行动及其所有的方式,就不应当再叫作心理的行动。下面是三种意识概念:
1。意识=每一“关于……的意识”、每一意向看法和指向状态;2。意识=内在感知的现象的总和;3。意识=个体的真实体验的总和。其中,第二种意识概念是第一种的一个类别,而第三种是从第二种中推导出来的。
[15]冯特在对《内在哲学》的批评中已经恰切地谈到这点。
[16]请参见本文第四节。
[17]比如,一切镜像、虚像、虹等,虽然从物理上说不是实在的,却同样是真正的物理现象。
[18]这与一切事实不符,例子不胜枚举,根本无须赘言。
[19]参见本文第四节;无法在此令人满意地考察这一问题。
[20]至于“内在感知”同局限“于”身体的感知毫不相干,则毋庸赘言。
[21]首先通过对看、听、尝等的反思,并通过对经由功能而在整个被感知事物上取得的东西的考虑,我们才发现这一点。
[22]参见柯尼斯堡自然研究会上有一篇关于巴甫洛夫发展的生理学的简短而富有教益的报告。上述所言,请参见《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伦理学》。
[23]这里不能深入探究“实在”之本质的问题。
[24]一切“发展”和“习得”都只涉及所给予的内容的安排,即将之归于特定的实在事物;这种同一性本身并非一种习得的或发展的同一性。
[25]宣称疼痛并未扩散或先从中心投射出去,是极为武断的说法,这一说法同样属于我在第三节中谈到的假象:根据同非正常假象(如残肢中的疼痛)的类比,应该可以澄清这类假象中的正常情况。
[26]“看”、“听”、功能的规律性因此便能不依赖于感官特性和特定刺激的情况下得以确定,并且,这些规律性在所谓内在的看、内在的听(一种类似于出现在回忆中的事态)那里与在现实的看和听那里,完全相同(比如,与特定功能相联系的所谓“感官注意力”的范围,内容随远、近位置而发生的透视变化,等等)。从更大的范围看,在不同的动物身上,感觉器官的定位各不相同,但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功能法则仍然相同,须在其独特规律性中对之加以研究。
[27]这一想法中有一有趣的吻合;柏格森和巴甫洛夫新近的研究指出了这一吻合。参见柏格森的《物质与记忆》,巴黎,1908。亦参见上文提到的巴甫洛夫的报告。
[28]穆勒和其他人提出过这一论断。在考察汉弥尔顿的哲学时,穆勒把物质降格为“感知可能性的恒定群”。
[29]我们的“内在感”概念同康德的同一概念毫不相干。康德把内在感知(innereWahrnehmung)和内在感(innererSinn)混为一谈,如我们刚刚驳斥过的。他关于时间是“内在感知”的形式的学说也完全站不住脚。时间也是外在直观意蕴的一个本质因素,并且无须先由理解行动(比如理解一系列运动阶段的行动)的时间序列的中介就已被传输到这些阶段。
[30]更详尽地论证这一命题,应专门研究“内在感”学说。O。Külpe促使再采纳“内在感”概念,他新近论述了抽象心理学问题(请参见其《当代哲学导论》);另外,(尽管相当隐晦)弗洛伊德也促使重新采纳这一概念(参见《梦释》,1911)。亦参见柏格森的《质料与记忆》。
[31]新近胡塞尔也卷进了这种学说;我自己也感到深受他的著作影响。胡塞尔说:“心理的存在,作为‘现象’的存在,原则上不是一个在诸多特殊的感知中可被经验为个体地同一的东西的统一体;更不是在同一主体的感知中的统一体。换言之,在心理域中,现象与存在并没有差别。”(《逻各斯》,1913,312页及以下)
我们起初看不出这一论断如何与他在《逻辑研究》中就“内在和外在感知”(694页)作的极为深入的论述吻合;《逻辑研究》不仅驳斥内在感知对外在感知的明证的优势(笛卡儿和布伦坦诺主张这一优势),而且还强调:“恰恰相反,在我看来,内在感知和外在感知具有完全相同的认识论特性”(参见694、703页)。在此,胡塞尔改变了自己的看法。
实际上,我觉得胡塞尔在此把“现象”的本质同“心理东西”的本质、把现象学同心理学混淆了,尽管他在另一处(302页)明确区分与“纯粹意识”有关的“意识现象学”同与“经验意识”或作为“自然”的意识相关的“心理学”。
当然,胡塞尔的下述看法是对的:“一个现象并非什么实体性的统一体,它没有什么‘实在的特性’,对实在部分和因果关系毫无所知……把现象归于实在的自然界,根据其实在的确定片断,根据其因果关系去研究现象,实为荒谬……”
所以,“现象”无疑是“无法观察的”,而是“可观看的”(erschaubar)。我的结论从这一可靠的事态中得出:心理学,甚至描述心理学(这门心理学基于“观察”)与现象无涉,心理学教科书的每一命题都把“感觉”、“表象”当作实体性的统一,把“实在特性”归于心理学(据说无论这些特性是否给予了体验者,心理学都有这些特性),并且假定所处理的对象之间有“实在的部分”和因果性。心理的现象学,即关于心理之本质性构成及其给予方式的学说,亦与“心理学”无关,正如数字现象学与算术无关。另一方面,胡塞尔就“现象”所说的一切,对物理现象亦适用。“现象”只是在活生生的行动中直接给予的,它在自己的给予性(Selbstgegebe)中呈现于我眼前;其所是,恰如其之意谓。但我可以在任何一个对象上找到这一给予性,可在非心理对象上或心理对象上,在“物性”和“实在性”上找到。
胡塞尔的完全正确之处是:自然科学的物概念、过程概念、因果概念,等等,不可转嫁到心理事态域,心理东西的“统一体”有其极为“独特的形式”。但不可由此得出结论:在心理域中这些概念毫无意义;只不过心理域可以从其在外在感知和自然存在之特别多样性的领域里接受的特殊情状(Modalit?ten)中解脱出来,即从时空分离状况(raumzeitlichesAuβereinander)中解脱出来。在“物”、“质料”、“躯体”之间其实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实在的自我、“特性”绝不是一块质料或一个躯体,也绝对不是物。一个“表象”因与另一表象部分地有完全相同的成分,所以能唤起另一表象;这一表象便是一个“物”,便有“实在的部分”。一个意志行动的动机是一个实在的过程,它能持存,而行动者并不知道它或自以为有另一个动机,因而它又是这一意志行动的原因。当然,一个观察的事物和心理学的因果说,可以从不与心理的现象学相抵牾,也可以从不证明心理现象学的立论,因为,关于心理事物的本质及其本质关系的学说,如胡塞尔恰切地强调指出的,是一切心理学的前提。在我看来,胡塞尔似乎没有指出,这很少适用于自然科学以及数学。
[32]比如说,一种隐藏于“爱”之中的利益共契,或者,因一种与旧情人相似的表情而起的倾心,或者自我逃避,习惯,或信念共同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