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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结构的变化与(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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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结构的变化与学前儿童家庭教育

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政府已经深刻地认识到,庞大的人口基数对于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会造成严重的阻碍,因而较严格地实施了“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国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人心,我国的出生率明显下降,家庭的结构类型也日益从联合家庭、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化。而且,随着家庭生产职能和赡养职能的日趋社会化、家庭生育职能的进一步弱化、社会流动的扩大以及社会交往的拓宽,人们不再像以往那样对家庭有强烈的依赖感,动摇了家庭原有的地位和作用。在婚恋观念方面,由于性观念的更为开放和对家庭责任意识的逃避,以婚姻为纽带的家庭一统天下的局面正在被打破,家庭结构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出现了不少单亲家庭、再婚(重组)家庭和隔代抚养家庭。

(一)家庭结构变化的社会成因

伴随着中国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的深刻变革,中国的家庭结构也在发生变化,不同类型家庭中成员的生存条件和相互间的关系亦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导致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原因有很多,有每个家庭成员的性格、喜好、工作、收入以及某些特殊遭遇等原因,有家庭整体经济状况的原因,也有家庭所处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原因,其中社会原因是影响我国整体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

1。人口生育政策产生的影响

当人口生育政策宽松时,家庭普遍生育子女较多,人口出生率高于人口死亡率时,社会人口必然会随家庭生育子女数的增加而增加。而社会人口的增加以及子女长大婚嫁等,又会造成未来社会家庭数量的增加,影响当时社会家庭的数量,并造成家庭结构的重新分布。[5]举例说明,如果一个核心家庭有一对夫妻和五个子女,当其子女全部结婚成立各自的家庭,并选择自立门户后,原来的一个核心家庭就会分解,成为一个空巢家庭和五个核心家庭,此时家庭结构发生了完全的变化。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将其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使我国的家庭结构和家庭规模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使家庭结构不断趋于核心化。计划生育政策的主旨是减少我国的人口出生率,城市的汉族家庭只允许生一个孩子,只有当这个孩子出现重大疾病、将来不足以赡养父母时,才允许生第二个孩子,前提是这个孩子的疾病不是遗传的;农村的汉族家庭,如果第一个是女孩,可以生第二个,但最多只能生两个;但如果第一个就是男孩,则不允许再生。少数民族的公民,城市户口的无论生男生女,都可以生两个孩子;牧区的牧民可以生三个孩子。为了保证政策的执行,除了宣传“生男生女一个样,女儿也是传家人”等提倡男女平等的观念外,还会对超生的家庭进行行政罚款,致使一些农村家庭想生而不敢生或者是生不起。这样的政策导致城市中出现大量的独生子女,当这些独生子女长大婚嫁后,不论他们选择何种居住方式,只会出现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空巢家庭这三种家庭结构,而不会再出现联合家庭。所以,人口生育政策控制着人口数目的增减,也影响着家庭结构的变化。

2。改革开放带来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通过南方讲话,确定将改革开放作为我国发展的新路线。从深圳开始,越来越多的经济特区带动了全国各地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三个变化:第一个是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第二个是城镇化进程加快;第三个是西方更为开放、独立的现代思潮影响着年轻一代的观念。这三个变化也都反映在家庭结构的变化中。

首先,劳动力转移,农民工涌入城市。由此造成的人口流动是我国家庭结构变化的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促进了私有企业的发展,也放活了国企的体制,大中城市的经济发展带动了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企业和城市缺乏的是廉价劳动力,并不需要高学历的人才。因此,农民工得到“重用”,一批又一批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刚开始是农民在农闲时走出农村进城务工,到后来是农民放弃种田到城市打工。他们分布在城镇的各行各业,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人口流动程度不断提高,速度不断加快,流动人口达到了空前的规模。而由于我国户籍制度和用工制度的限制,这些农民工为了维持老家父母及孩子的生活开销,虽然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在城镇打工,但却无法真正在城镇扎根。略显残酷的现实使小部分农村家庭解体,由此产生了一些单亲家庭;大部分则是父母进城打工,将孩子留在老家,形成了大量留守儿童家庭和隔代抚养家庭。

其次,城镇化进程加快。到2008年年底,我国城镇人口为6。07亿人,城市化水平由1949年的7。3%提高到2008年的45。68%;城市数量由新中国成立前的132个增加到2008年的655个。新城镇从建设规划到生活方式都在向城市学习,新城镇的居民摆脱了农村户口,摆脱了世代种地的命运,也正在遗忘世代相传的大家族观念。这些新城镇居民住进了楼房,无论房子大小,也很快地接受了城市人的观念,觉得年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更好,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各种矛盾,所以新城镇家庭也大多是核心家庭,主干家庭的比例明显下降,基本上不存在联合家庭类型。

最后,受到西方文化思潮、生活方式的影响。西方各种开放而多元的思想深刻影响着年轻一代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取向,猛烈冲击着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婚姻不再神圣不可侵犯,婚姻不再是刻板不变的。婚前同居、试婚、包养情人以及独身主义等,都在影响着我国家庭婚姻的稳定。“男女平等”不仅从根本上提高了我国妇女的地位,女性就业人数和就业比例大幅增加,妇女从业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而且她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也得到了空前的提高。经济独立使女性不再受婚姻家庭的牵绊,对婚姻的自主选择权更大。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未婚先孕及离婚现象呈连年增多的趋势,导致单亲家庭、重组家庭越来越多。

此外,经济的发展使社会有能力承担原本属于家庭的某些功能,从而促进了家庭的经济化、核心化。传统的家庭有抚育、赡养、生产等功能,是各种功能的统一体,但到了现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职业的分化、分工以及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变化。一些社会机构应运而生,代替了家庭的某些功能,比如,养老院可以帮助家庭赡养老人;托幼机构、学校可以帮助父母抚养和教育未成年人;家政公司可以帮助做家务等,这使得家庭中的成年劳动力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

城镇的老年人大部分有工作,退休后有退休金或养老金,不必依赖子女生活,因此他们一般宁愿和子女分开居住,以避免两代人之间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因此,空巢家庭和核心家庭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主要的家庭结构形式。

3。社会现实问题带来的影响

现代人的婚姻观念越来越多元化,年轻人不再完全受传统的家庭婚姻观念的束缚,他们不仅在择偶观、择偶方式上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开放,而且他们对婚姻,对婚后生活方式、居住方式更有自主性。特别是80后、90后,他们更希望成家后自立门户,与父母分开生活。那么,这些婚后自立门户的小家庭,在有了孩子后就是标准的核心家庭;婚后因无房或其他原因暂时与父母同住,或希望一直与父母同住的年轻夫妻,孩子出生后就形成了主干家庭。那种兄弟姐妹成家后都与父母同住的联合家庭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可见,人们婚后居住方式的变化,不仅影响当时社会的家庭结构,而且对今后家庭结构的变化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当然,年轻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居住方式,乃至能否实现自己希望的家庭生活类型,会受到诸多社会现实和生活问题的影响:一是这些当事人婚前是否与父母住在一起;二是当事人是否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主要是经济能力和操持家庭生活的能力;三是社会是否能为这些婚姻当事人提供必需的住房等物质条件;四是父母是否需要子女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照顾;五是婚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受到当时社会观念和习俗的支持;六是婚后的家庭生活是否方便工作、学习以及对孩子的照料等。[6]总之,很多社会现实问题既影响人们对家庭结构的选择,又关系到人们希望的选择最终能否实现。所以说,社会现实和生活问题是通过对人们婚后居住地的影响,从而最终对家庭结构的变化产生影响的。

(二)家庭结构的变化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影响

学前儿童的发展除了受自身发展规律的制约以外,更多地受其所处环境的影响,家庭环境就是其中之一。影响家庭环境的因素有很多,但是能够全面改变家庭环境的就是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结构的变化影响着家庭各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影响着对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

1。单亲家庭影响孩子获得完整的爱

在家庭结构的分类中,大多数家庭类型属于完整的家庭结构,即孩子的父母双全,在这样的家庭中,子女能得到温暖的家庭照顾和完整的家庭教育。单亲家庭是指由父母一方独自与孩子共同生活(因工作性质导致的夫妻分居两地的情况不包括在内),离异家庭是其中的一种。据统计,我国的离婚率1980年为4。7%,1990年为8。4%,1995年为13%,2000年增至14。3%,2003年达到16。4%[7]。此外,单亲家庭也可由其他原因造成,如配偶死亡、未婚生育等。本章仅对丧偶家庭、离异家庭两类单亲家庭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影响进行讨论。

(1)丧偶家庭。

生命是宝贵的,一个生命逝去,必然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对于学前儿童来说,“死亡”是难以理解的,但生活中没有了爸爸或者妈妈,少了一个关心、照顾他们的人,对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当夫妻一方失去配偶后,一方面他(她)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悲伤、难过,这样的情绪会直接影响孩子,使他们心理没有安全感,不知如何面对、安慰爸爸或妈妈;另一方面,健在的一方会觉得孩子太可怜、太不幸了,因此将更多的关心、更多的爱倾注在孩子身上,力图弥补孩子缺失的父爱或母爱。这两种表现,短期内是可以理解的,对孩子的影响也不会太大,但如果持续时间过长,必定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

首先,丧偶的父母要尽快调整自己的情绪。研究表明,儿童从两岁起就能感受到家庭氛围的变化,不同的家庭氛围会使孩子的思维、行为表现不同。如果父亲(母亲)每天沉浸在丧偶的悲痛之中,家庭氛围过于沉重,孩子自然也不会变得积极快乐。长此以往,孩子就会孤僻、内向、不合群甚至自闭。

其次,丧偶的父母要多引导孩子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及社交活动,让各种有益的活动、良好的知识刺激和热情的小伙伴围绕着孩子,使孩子没有时间想念过世的父亲(母亲),也就容易从悲痛中走出来,逐渐形成开朗的性格。

最后,丧偶的父母要帮助孩子正视父亲(母亲)过世的事实。不能因为孩子小,丧失父爱或母爱,就娇惯孩子,满足他们的不合理要求。要让孩子了解当前的家庭状况,鼓励他们承担力所能及的事情,培养他们的独立性。

当然,并不是所有丧偶的家庭都对孩子的发展不利,如果家长能尽快地调整好自己的情绪,使家庭生活尽量回归正常,有意识地对孩子进行适当的教育,那么丧偶家庭的孩子就有可能在独立性、责任感、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发展得更好。因此,能否将不利因素转化为有利因素,责任就在家长身上,在于他(她)对孩子的教育是否得当。

(2)离异家庭。

婚姻破裂、夫妻离异,很难用“对”与“错”来判定,或许分开对于已经完全没有情感的夫妻来说是一种解脱。但无论是怎样的离婚,打闹的也罢,和平的也罢,都会对儿童特别是对学前儿童造成伤害是无疑的。能否尽可能地减少对孩子的伤害,使负面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才是离异家庭面临的主要问题。当然,如果父母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能够较为理性地进行处理,用孩子能够听懂的话与孩子沟通,争取得到孩子的理解,也许离婚是一种相对较好的选择,因为这样总比让孩子天天生活在父母的打闹、冷战的环境中要好得多。所以,关键是看父母如何将不好的事情用较好的方式处理。

在父母离异之后,孩子的思想状况及心理特征是什么样的?作为父母,只有深入、全面地了解了孩子才能做到对症下药。因此,了解父母离异以后孩子的心理有何变化是非常重要的。

儿童间的情况千差万别,面对家庭发生的重大变化,他们的表现也不尽相同。但许多调查研究的结果都表明,在父母离婚期间及其离婚之后,离异家庭的孩子心理和行为上都会产生一系列反应和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与完整家庭的儿童相比,离异家庭的少年儿童(包括学前儿童)往往在行为上**不羁,个性心理特征表现为容易激怒、闯祸甚至自杀。他们常出现破坏性行为,对学校和社会生活不感兴趣,对父母容易产生愤恨,有怪毛病或不良行为甚至暴力行动,如偷东西、骂人、斗殴等。在我国初步统计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中,有10%~30%的人来自离异家庭。但幼儿阶段此类表现并不明显。另一方面,与完整家庭的孩子相比,离异家庭的儿童表现出一些显著特征,即自卑感强、孤独、悲伤、抑郁、情绪低沉、胆小、精神紧张,有些少年儿童甚至出现一些幼年期的行为表现,如尿床、吮吸手指等。

离婚后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孩子的影响也是不能忽略的。夫妻离婚的直接后果,就是抚养孩子的一方生活质量立刻下降。有些离异后的单亲家庭,由于经济上的困难,无法满足孩子生长发育的营养需要,因而造成了孩子身体发育不良。夫妻双方离异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付给孩子的抚养费,比起孩子的实际生活花销来说,是微不足道的。由此造成抚养孩子一方的单亲家庭生活困难,这也容易给孩子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有的孩子可能产生较强的自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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